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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起研发费加计扣除实行新政策
     发布时间:2013/12/14    来源:北京明税律师事务所   阅读次数:170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税[2013]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2013]70号文或者通知)。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范围及其他有关政策问题做了进一步明确。
      
      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范围扩大  
      通知规定,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文明示的企业可加计扣除的费用支出外,研发人员的五险一金、药品的临床试验费等也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
      
      扩大后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与
    财税[2013]13号文规定的中关村、东湖等试点范围的研发费用范围一致。至此,全国范围内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将执行新的归集口径。具体如下: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以及依据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以及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研发成果的论证、鉴证、评审、验收费用。
      
      二、明确需出具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国税发[2008]116号文并没有要求企业对当年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做专审报告或者鉴证报告,各地在执行中也没有统一的执行标准,大部分地区并没有相关的要求。北京市自2011年要求企业对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出具专项审计报告。财税[2013]70号文对这此也做了明确规定,企业可以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三、明确研发项目需有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鉴定意见书  
      
    国税发[2008]116号文规定,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部分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如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
      
      各地政府对于项目的鉴定工作要求不一。北京市2011年发布了《关于北京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要求企业对研究开发项目提交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做项目鉴定,企业可持市科委开具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及相关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手续。
      
      
    财税[2013]70号文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通知明确了研发项目需要去科技主管部门做鉴定。
      
      除上述规定之外,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其他相关问题,依然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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