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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穗地税发[2012]24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12年度车船税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2/3/2    来源:   阅读次数:775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12年度车船税的通告 

     穗地税发[2012]24号                      2012.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车船税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府[2011]150号)规定,现将我市征收2012年度车船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人
    在我市范围内,属于本通告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见附件1)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通告规定缴纳车船税。
    车船包括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以及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二、应纳税额
    (一)车船应纳税额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二)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即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应纳税额为年应纳税额除以12再乘以应纳税月份数。

      三、申报纳税时间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缴纳。2012年度车船税的申报纳税时间为3月1日至12月31日。为避免集中在某一时段申报纳税,纳税人可按以下时间申报纳税:
    (一)车牌号码最后一位数字为“3~9”的,应在末位数字对应月份申报纳税。例如:车牌号码为粤A8***8或粤A **8AB,末位数字是“8”,应在8月份申报纳税。
    (二)车牌号码最后一位数字为 “0”、“1”、“2” 的,应分别在10月、11月、12月申报纳税。例如:车牌号码为粤A 5***1或粤A **1AB,末位数字是“1”,应在11月份申报纳税。

      四、申报纳税地点
    (一)船舶和单位车辆
    纳税人应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二)私人车辆
    纳税人可到以下地点申报缴纳车船税:
    1.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各区(市)地税局。
    2.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车船税代征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车船税代征点、广州市邮政局车船税代征点以及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市的车船税代征点。
    3.“好易”、“交费易”、“E路通”电子自助终端(由于系统原因暂时未开通,开通时将在广州地税网站上公告)。
    4.从化市、增城市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
    5. 登陆网站www.payeasy.com.cn或www.hotye.com(由于系统原因暂时未开通,开通时将在广州地税网站上公告)。
    上述地点具体地址见本通告所附《广州市各区(市)地方税务局地址及联系电话》(见附件2)、《私人车辆代征点、代扣缴单位地址及联系电话》(见附件3)。

      五、申报纳税资料
    (一)车船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与复印件核对相符后退回原件,留存复印件,下同);不能提供车船登记证书的,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等其他有关车船技术指标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不能提供以上资料的,车船技术指标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核定,没有国家相关标准的参照同类车船核定。

      (二)纳税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单位纳税人需提供纳税申报表。
    (四)新购置车船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购买船舶发票等记录车船取得时间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六、车船信息变更申报
    (一)车船发生过户、迁移的,纳税人应携带当年度完税凭证到迁入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有关涉税事宜。
    (二)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三)船舶以及单位车辆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应携带当年度完税凭证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有关涉税事宜。私人车辆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应携带当年度完税凭证到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所属任一区(市)地税局办理有关涉税事宜。

      (四)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七、减免税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捕捞、养殖渔船;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三)警用车船;

      (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五)经国务院批准免征或减征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
    (六)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
    (七)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

      (八)公共交通车船;
    (九)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
    符合本条第四、六、七、八、九款规定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携带相关证明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免税备案手续。2012年度车船税减免从7月1日开始办理,相关证明资料具体要求可咨询主管地税机关。

      八、逾期申报纳税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2012年度的逾期申报纳税,滞纳金从2013年1月1日起计算。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纳税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依法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其他事项
    (一)纳税人在申报纳税中遇到问题,可拨打12366-2咨询。
    (二)本通告自2012年3月1日起执行。
    (三)本通告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
    1.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2.广州市各区(市)地方税务局地址和联系电话
    3.私人车辆代征点及代收代缴单位地址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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