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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指引印发 |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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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规定,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可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为进一步明确申请条件和审核程序,规范申请文件的内容和格式,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资格认定工作规范、准确地开展,民政部近日印发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指引(民发[2009]100号)。 规定指出,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2.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 3.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 4.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 5.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者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 6.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和当年总支出的50%。 指引要求,社会团体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首先对照申请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并随表提交: 1.申请报告;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的复印件; 3.社会团体章程; 4.申请前3个年度的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公益活动支出明细、财务报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5.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申请前相应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或社会组织评估结论。 指引同时对社会团体的财务审计、资格审核、监督管理、取消资格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财税[2009]27号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补充保险税前扣除亟待税总再次明确 财税[2006]10号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补充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税前扣除的规定 补充养老保险和应付工资财务新规解读 补缴往年养老保险费是否可在当期费用中核算? 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需扣缴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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