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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琼地税函[2014]453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海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9/2    来源:   阅读次数:265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海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地税函[2014]453号                                  2014-8-14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省局各部门:
      《海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执行。结合我省地税系统工作实际,现对重点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办公用房维修改造的规定
      《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所需资金,统一纳入预算安排。项目达到立项标准的,由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初审,报本级财政部门出具资金安排初审意见后,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核立项;项目未达到立项标准的,由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后,报本级财政部门纳入预算安排”。经咨询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上提及的“项目达到立项标准”是指项目金额达到200万元。若本级政府对项目立项标准有更严格规定,应当按照本级政府规定执行。

      二、关于租用办公用房的规定
      《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无法调剂、确需租用解决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各单位的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及租赁项目,须按《办法》规定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对于需列入2015年预算予以保障的项目,需立即着手办理审批事项,作为项目资金申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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