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文件对条例和细则规定的扣缴义务进行了细化,主要有以下几个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156号)规定,建筑安装工程的总承包人为境外机构,如果该机构在境内设有机构的,则境内所设机构负责缴纳其承包工程营业税,并负责扣缴分包或转包工程的营业税税款;如果该机构在境内未设有机构,但有代理者的,则不论其承包的工程是否实行分包或转包,全部工程应纳的营业税款均由代理者扣缴;如果该机构在境内未设有机构,又没有代理者的,不论其总承包的工程是否实行分包或转№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1.纳税人从事跨地区(包括省、市、县,下同)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2.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
二、现行营业税扣缴义务的规定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令)规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三、扣缴政策变化内容
新条例及细则仅规定了两种情况下的扣缴义务,在没有新文件出台前,可以认为是取消了原来规定且未保留下来的扣缴义务。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也对不再适用的扣缴政策进行了公布。从新政策可以看出,国家取消部分扣缴规定,可能是出于对经济发展的考虑,许多纳税人已充分具备自行申报纳税的条件,因此,纳税人应及时进行调整,自觉主动履行自行申报纳税义务,切不可再依赖被扣缴税款,否则会因此承担相应的税收违法责任。以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为例,在没有新文件再规定以前,应自2009年1月1日起由委托方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而不再由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扣缴其应纳的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