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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新政下3行业的税负变化
     发布时间:2012/6/16    来源:   阅读次数:1135
     

      自7月1日起,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企业3个农产品加工行业税负将有新变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4月发出的《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件),3个行业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抵扣将发生改变。

    以往,部分农产品加工行业面临着销项税率(17%)高于进项税率(13%)的现状,不少企业认为自己承担着高于工业企业的税负;而一直以来实行的“凭票抵扣”方法,由于进购农产品时的对象是享受免税又不具备开发票条件的农民,农产品加工企业多采取“自填自抵”的方式,不利于税务机关核查,造成了农产品行业进项抵扣的乱象。

     
      
    记者对比发现,此次新政对相关企业带来的影响,正是针对上述两个现象。  
    第一,扣除率有所提高。将部分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由现行的13%,修改为纳税人再销售时货物的适用税率。这意味着部分企业进项税扣除率将由13%提升至17%。

    第二,改变了增值税进项税的算法,由凭票定率扣除改为核定扣除。将农产品进项税额与现有抵扣凭证(如农产品收购发票)脱钩,改按纳税人每月实际耗用的农产品数量和平均购买单价确定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税负更公平:一个半试点行业扣除率调整  
    新规一出,企业最关心的莫过于“减税与否”。此次新规曾被称为增值税抵扣政策的“破冰之作”,最大的意义在于“公平税负”,而这能给企业哪些切实的实惠?“如果真能实施这个政策,我们确实能减一些税。”山东高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会计申磊说道。

    进项抵扣是增值税制度的一大特点,企业应缴的增值税是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即: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指企业在销售货品时根据实际销售价格和适用税率(有13%或17%两档,以17%居多)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而进项税额,则指企业在购进原材料时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其中,外购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根据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

    按照38号文件,农产品进项税扣除率由现行的13%修改为纳税人再销售时货物的适用税率,即纳税人销售的货物适用13%税率的,扣除率为13%;纳税人销售的货物适用17%税率的,扣除率为17%。有业内人士说,对农产品加工企业而言,如果购买农产品的价格为100元,那么计入成本的费用为“100元-进项税额”。所以若进项税扣除率提高,意味着企业成本会有所下降。

      ●乳品企业:酸奶调整纯奶不变  
    申磊所在的公司主要产品为鲜牛奶和酸牛奶,适用增值税销项税率分别为13%和17%,进项税扣除率为13%。新政实施之后,酸牛奶的进项税扣除率将从13%提高到17%。

    申磊给记者算了一笔账,比如公司采购1吨原料奶,以每吨3000元进价计算,按照现行13%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进项税额为390元。将原料奶加工成酸奶后,以7850元售价(不含税)卖出,按照17%税率计算,销项税为1334.5元,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944.5元。而如果按照新规计算,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将由现行的13%改为纳税人再销售时货物的使用税率,进项税额为436元。这样,每销售1吨的酸奶,企业可减负46元。

    2011年,申磊所在的公司总产量为1600吨,其中鲜牛奶997吨,酸牛奶603吨。按上述测算法,若每吨酸奶能减税46元,那么公司一年能减税2.77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占公司产量6成的鲜牛奶进项税扣除率没有发生变化。这是由于,根据2011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部分液体乳增值税适用税率的公告》,巴氏奶和常温奶等纯牛奶,属于初级农产品,增值税销项税率已为13%,无需调整;含奶量40%左右乳饮料、花色奶,也包括奶粉、酸奶等,其销项税率为17%,在新规调整范围内。

      ●酒与酒精:全行业调整  
    “这个问题我们早就感觉到了!你看,工业企业能征17%抵17%,我们就不能,有点不公平啊。”山东省趵突泉酿酒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杨钦林说,2011年该公司共销售瓶酒1279万瓶,实现销售收入17467.28万元,增值税1125.22万元,全年已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173.98万元;当年共生产瓶酒1471万瓶,购进农产品6950吨。

    若新规施行,农产品进项税扣除率将由现行的13%改为纳税人再销售时货物的使用税率,这意味着进项税扣除率将向销项税征收率“看齐”,最让企业主忧心的税负“公平”问题得到了解决。

      ●特殊的植物油企业  
    在试点的3个行业中,最特殊的莫过于植物油企业。

    山东利津正大油料加工有限公司的宋先生表示,去年蓖麻籽的成本仅为每吨6000元,但今年增至每吨8000元。“我们这种旺季生产、淡季停产的小企业目前的生存压力很大,增值税负担也就显得更重。如果新政能帮助企业减税,我们非常欢迎。”宋先生表示。

    不过,蓖麻油加工企业的进项税扣除率在此次新政中不会发生改变。按现行的增值税政策,销售食用植物油时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也就是说,食用植物油企业在此次新政中,扣除率不会发生任何改变。

    那么,新政带给植物油企业的改变是什么呢?

     方法更科学:抵扣方法改为核定扣除  
    38号文件的另一项重要改变,在于改现行的“凭票定率扣除”为“核定扣除”。并未从“扣除率”调整中获益的植物油企业,将与其他两个行业一起,受到这项调整的影响。

    38号文件规定,进项税额改按纳税人每月实际耗用的农产品数量和平均购买单价来确定,即由税务机关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行业公认标准,核定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农产品数量,纳税人根据该单耗和每月销售货物的数量、农产品的平均购进单价、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核定扣除究竟怎么算?四川省沱牌股份公司财务副总监宋道平迫不及待地研究起新的政策。他发现,38号文件给出了3种计算方法,分别为“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值得注意的是,38号文件对乳制品进项税额扣除办法作出了明确规定外,其他两个试点行业所适用的核定扣除方法仍需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根据办法确定。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目前多数省份尚未制定相关的执行标准。不少纳税人对此颇为关注,宋道平表示,企业自产曲药耗用的农产品该采取哪种核定方法,他想尽快知道。

    尽管具体的扣除方法尚未确定,山东趵突泉酿酒公司已经按照3种方法分别测算。以2011年11月的相关数据计算,按照“成本法”,公司当月可抵扣税额81853.53元,比原办法多抵扣税款9931.29元,应纳税额为55571.8元,税负率为3.68%,比原先降低0.66个百分点。

    核定抵扣还给企业带来了另一些改变。

    “以前因为是凭票抵扣,公司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视同专用发票管理,专人保管,专人使用,并且建立收购台账,提供卖方自产证明、身份证和住址等信息。”山东省济南市百脉泉酒业有限公司财务科长张刚说道,“但老百姓来卖粮食不清楚这些规定啊,有时还要回去到村委会开信,碰上不巧的,没找着开证明的人,来回跑几次,就为了卖一次粮食,麻烦!”

    此外,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非常严格,有时领购不及时,还要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手续较多,老百姓意见很大。“从这个角度看,对我们是件好事,简化了手续,方便了企业,我们也能节约人力,便于管理。”
      
    政策调整为哪般? 
     
    农产品加工企业降低税负的呼声由来已久。

    由于部分销项税率(17%)和进项税率(13%)的不统一,不少业内人士认为,部分农产品加工业长期以来承受着比工业企业更重的税负。

    “这就是部分农产品加工行业存在的税收方面的‘高征低扣’现象。”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中国中小企业协会顾问委员会主任委员保育钧表示,“这个问题其实已经被提了好几年,但一直没有实质进展。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税费负担很重。”

    “新规实施,这些企业能按照17%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企业负担会有所减轻,从而缓解行业日益上涨的成本压力。”中投顾问食品行业研究员周思然这样说道。

    谈起38号文件的意义,不少专家认为其“统一税负,体现了税收公平。”民族证券食品饮料行业分析师刘晓峰指出:“新规更多的是通过统一抵扣率和计算方法解决公平税负的问题。”新政也许给企业带来的税额变化并不大,但公平税负的意义足以使其在增值税改革中占有一席之地。

    此外,不少企业人士认为,38号文件的作用还在于防范偷逃税现象。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国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38号文件出台之前,我国一直采用凭票定率抵扣的办法,即企业在收购农产品时,可以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并将其作为抵扣凭证,在确定扣除额时,用购买价乘以一定的扣除率确定进项税额。

    通过这种方法得来的进项税额实际上是一种虚拟的进项税额,因为国家并没有对农业生产者征增值税。实行这种办法,既体现了国家对农业生产的扶持,也照顾到了农产品初加工企业的成本压力,体现了国家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扶持。

    值得关注的是,现行农产品抵扣制度在促进农产品生产和流通发展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实际执行中的一些不利因素逐渐显现。

    一方面,“自开自抵扣”的方式在实际操作中产生了诸多问题,主要是由于购销双方相互制约的增值税征扣税“链条”机制失效,引发了大量的偷骗税案件。

    四川省绵竹市国税局副局长刘云飞告诉记者,从农产品收购企业看,农产品提供方是否真正属于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难以区分,企业常把中间商视为农业生产者收购农产品,并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从税务机关看,在征管过程中更难以分辨农产品供货方是否真正属于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这给税务机关实施监控和事后监督带来了困难,管理难度极大。

    国家税务总局去年发布的《关于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也指出,现行凭票扣税的规定引发了大量的偷骗税案件。其偷骗税的手段主要包括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农产品时,利用制度漏洞虚开收购发票,多列金额和数量,虚增进项税额以达到偷税的目的;向一般纳税人收购农产品时,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是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既可使自己多抵扣税款,也可帮助销售方逃避监管。

    税务机关已经采取了诸如实地盘点、审核检查和纳税评估等多项措施,但由于种种局限,始终难以取得明显的效果,利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偷骗税的大案要案仍然屡禁不止。

    另一方面,对于在“二道贩子”处购买原产品,企业有着自己的苦衷。山东省济南市趵突泉酿酒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经理杨钦林告诉记者,企业因生产需要,对大豆、高粱等农产品的需求量很大,“但现实是,农户普遍规模小、较分散,如果公司要直接采购于当地农户的话,业务会相当庞杂,而且无法保证生产的正常运转。”

    于是,企业转向粮食经销商采购,但是粮食经销商的价格往往比较高,这样就加大了农产品的采购成本,从而增加了公司的生产费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企业的发展。
      
    试点内外的期待  

    “事实上新政并不是对所有企业都利好。”刘晓峰说。在仅有的3个试点行业中,企业生产纯牛奶等初级农产品,以及植物油生产企业,进项税额扣除率并没有发生改变。此外,“试点行业只有3个,希望能进一步扩大到整个农产品加工行业。”专家认为,将这一政策在所有农产品企业实施,比如与老百姓民生息息相关的玉米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等,有利于实现整体突破。

    最新数据显示,2010年,全国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业总产值突破10万亿元,规模以上企业从业人员达到2500多万人,其中吸纳农村劳动力1500万人以上,农民由此直接增收2800亿元。

    对于在3个农产品加工行业开展上述试点所释放出的信号,企业普遍表示欢迎。而在这个关乎民生的产业开展增值税改革,不少企业表示希望步伐可以再“大一些”、“快一些”。

    同时,加强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税收政策扶持,也不能仅靠调整进项税额这一项,目前还有许多税收政策需要调整,比如降低增值税基本税率,减轻物流行业税收负担,尽最大限度减少重复征税问题等。

    即将于7月开始执行的新规,也引发了业界对于执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的担忧。“可能造成核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比如食用油加工企业,不同提取技术的企业加工出的不同品种的油耗费的原料不同,这些因素都需要在新规实施中考虑进去。”刘晓峰说。

    周思然则指出,除了在核定进项税额时开展大量的调查,尽力达到准确、合理外,税务机关可将各企业核定税额公示,接受监督检查。个别企业若认为核定有不合理不公正现象,可向税务机关举证,以待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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