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 | | |
| | | | | | |
| | | |
留言咨询
|
人才招聘
|
 
业务范围  
  •  
  • 资产评估
  •  
  • 税收筹划
  •  
  • 代理记帐
  •  
  • 专业培训
  •  
  • 纳税审查
  •  
  • 税务代理
  •  
  • 税务顾问
  •  
  • 股权转让评估
  •  
  • 审计
  •  
  • 验资
  • 相关证照
    安瑞的营业执照(三…
    安瑞事务所信用等…
    安瑞的行政登记证书
    我们的客户
    房地产行业客户
    验资客户
    资产评估客户
    报表审计客户
    涉税签证、税务顾问客户
    代理记帐客户
    财税关键字  
    审计 财税 会计 验资 增资 资产评估 审计报告 鉴证报告 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汇算清缴 税前扣除 营业税 土地使用税 资产评估
    关键字:
    搜索类型:
     
    首页 -> 地方法规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5号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将蔗糖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4/12/31    来源:   阅读次数:724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将蔗糖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公告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5号                   2014-11-17

    为进一步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有关规定,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将海南省蔗糖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12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蔗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35号,以下简称《公告》)的规定抵扣。

    二、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三、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白砂糖的,采用《通知》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项中的“投入产出法”,并按照以下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以甘蔗为原料生产白砂糖,平均单耗数量为8.56(计量单位:吨)。

    四、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主产品和副产品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全部在销售主产品时计算抵扣,生产销售的其他应税副产品,不再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五、试点纳税人应对截至2014年11月30日的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对进项税额转出形成的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试点纳税人,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于2015年5月31日前分期转出。

    六、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的产品,未列入统一扣除标准的,应于当年1月15日前或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并提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申请表》(附件1)及生产销售情况、生产工艺流程、原料构成等能够说明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扣除标准核定小组进行终审。

    七、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扣除标准的核定采用备案制,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应在申报缴纳税款时填报《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或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扣除标准备案表》(附件2)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八、其他事项按照《通知》和《公告》的规定执行。

    九、本公告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下载:rar文件
    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申请表》
    2.《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或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扣除标准备案表》

    关于《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将蔗糖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进一步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文件要求,结合本省特点,在经过前期调研及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选择蔗糖行业开展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工作。

    二、核定扣除的方法是什么?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蔗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白砂糖一律采用《通知》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项中的“投入产出法”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为了方便试点纳税人计算抵扣,在征求海南省糖业协会和部分试点纳税人意见的基础上,本公告规定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同时生产主产品和副产品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全部在销售主产品时计算抵扣,利用同一农产品原料生产销售的其他应税副产品,不再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如试点纳税人购进甘蔗生产主产品白砂糖,再利用剩料生产副产品赤砂糖和桔水,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在销售主产品白砂糖时,以白砂糖的当期销售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进行计算,销售副产品赤砂糖和桔水时不再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是多少?
    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以甘蔗为原料生产白砂糖,平均单耗数量为8.56(计量单位:吨)。

    为了使核定扣除标准制定的更加公平、合理、符合企业实际情况,在全省范围内对蔗糖行业进行了专项调研,根据调研结果,制定了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为方便试点纳税人计算抵扣,在确定生产白砂糖的甘蔗单耗数量时,将全部原料甘蔗作为基数测算,未扣除副产品耗用部分,使试点纳税人在销售白砂糖时就可以将主产品和副产品耗用的全部原料甘蔗对应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销售副产品时不再重复抵扣。

    四、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或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应如何进行核定扣除?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方法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方法核定扣除。

    相关文章:

    · 沪苏浙皖甬税务局签订协议,推动长三角一体化16项税务措施落地 2020-10-30
    · 杭州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报销有变化 2020-10-30
    · 江苏全面启动服务贸易付汇税务备案联合电子化 2020-10-30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20年8月热点问题 2020-10-30
    · 深圳市税务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操作指引》 2020-10-30
    · 安徽税务发布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20年5月) 2020-06-28
    ·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在线访谈(四) 2020-06-28
    · 上海税务发布疫情防控税收优惠问答 2020-06-28
    · 杭州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报销有变化 2020-06-28
    · 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常见问题汇总(2020年6月) 2020-06-28
     Power By YNWIN.com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手机版   /   版权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络声明   /   服务条款   /   管理登陆  
     2025 - 2028 Copy Rights   滇ICP备09009492号-3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 、13099437177
    客服QQ:2682435308 、1291781610
      QQ邮箱:2682435308@qq.com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3    版权所有 2018-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