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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涉税案例  
      技术转让所得可减免企业所得税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458
     
    罗湖区的王先生来电咨询: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减免企业所得税,请问具体需符合哪些条件及如何确认技术转让所得额?  地税局方女士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的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2)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3)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4)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纳税人应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未经备案,企业不能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符合条例的技术转让所得按以下方法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龙岗区的吴女士来电咨询:其与朋友共同购买一80多平方米的普通住房,由于朋友名下已有一套住房,而自己符合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规定,请问自己可否享受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契税减按1%征收的税收优惠政策?  地税局方女士回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3号)规定,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购房记录,该套房产的共同购买人均不适用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  南山区刘先生来电咨询:他所在的公司是创业投资企业,公司的收入来源主要是投资收益,请问投资收益能否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基数?  地税局方女士回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对从事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南山区袁先生来电咨询:企业在2009年12月份计提的工资,但实际在2010年1月份发放,请问1月份发的工资可以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地税局方女士回答: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发放且属于汇算清缴年度应负担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认定为纳税年度实际发生,在工资薪金支出所属纳税年度可以税前扣除。在汇算清缴期限终了后补发上年或者以前纳税年度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的,应在工资薪金支出实际发放年度税前扣除。  宝安区陈女士来电咨询:如何判定个人是否属于华侨身份,适用个人所得税附加费用扣除?  地税局方女士回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规定: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的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具体界定如下:  (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3)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符合国侨发[2009]5号文件规定的华侨身份的人员,其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证明其华侨身份的有关证明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适用附加扣除费用。  (深圳地税123662税务咨询中心 方守贵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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