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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人公司与合伙企业分红缴税差异大
     发布时间:2011/11/5    来源:   阅读次数:1117
     
    一人公司与合伙企业分红缴税差异大  近期,自然人李某和赵某于2008年初成立了一家私营合伙企业,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经过一年的打拼,业绩不俗,2009年初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完税后还剩下20多万元。而他们的朋友自然人杨某根据《公司法》规定,同样于2008年初独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征收方式也为查账征收,在进行了200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同样由于盈利较大,也面临着税后利润分配问题。为此,李某、赵某和杨某分别来到税务部门,咨询其税后利润分红应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务人员告诉他们,国家统计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的通知(国统字〔1998〕200号)第九条规定,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就他们的公司而言,两个公司虽然同为私营企业,但存在法人与非法人的区别,不仅在企业所得税的缴纳上有所不同,而且税后分红也体现着明显的差异。   在税收政策的适用上,李某、赵某与杨某是不同的,主要体现在所得税政策上的不同。杨某的一人公司按照税法规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李某和赵某的合伙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由于合伙企业属于非法人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对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的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也就是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已经就是投资者个人的所得,缴纳过个人所得税后,也就是税后净所得,不存在分红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因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是法人企业性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当“一人公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后进行利润分红,自然人股东取得红利所得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如一人公司股东为自然人,则除了缴纳企业所得税外,自然人股东个人从公司获得的税后分红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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