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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出台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691
     
    近日,为切实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建立健全税务机关内部工作职责,明确税企双方责任,准确、及时办理免、抵、退税,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深圳市国税局制定了《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深国税发[2010]72号,下称规程)。  规程明确了实行“免、抵、退”税的企业包括: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视同自产产品,除另有规定者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对没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其出口的货物按现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对认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按现行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的规定,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实行“免、抵、退”税的货物和业务含:出口的自产产品;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或外国企业中标后分包给国内企业,且不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的机电产品;国内实行独立核算并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所有生产海洋工程结构物生产企业与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签署的购销合同所涉及的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等。  规程还明确了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时限问题: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口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上做出口销售后,在增值税法定纳税申报期内办理增值税日常申报,在增值税日常纳税申报次月的15日前向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办理“免、抵、退”税申报。生产企业当月无“免、抵、退”税出口销售的,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免、抵、退”税零申报,如有免税购进原材料的,并入以后第一个有“免、抵、退”税出口销售的月份进行申报。生产企业如果当月无“免、抵、退”税出口销售,但是有前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销售额的,仅就单证齐全的销售进行申报,免税购进原材料比照上述规定处理。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生产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应在中标货物交付验收后,比照其他“免、抵、退”税出口货物,向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对于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的出口货物,规程指出,生产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生产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生产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有关凭证的货物;生产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生产企业出口的除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对上述应计提销项税额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生产企业出口的上述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者外,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对生产企业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货物,不再办理退税。对已计算免抵退税的,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冲减调整免抵退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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