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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涉税案例  
      国地税联手比对“工资”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263
     
    企业支付的职工薪酬至少涉及两个方面的税务问题:一是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员工需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实际操作中多由企业代扣代缴且由地税部门征管。二是支付工资薪金等薪酬福利的企业要将雇员福利打入成本费用并依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的征管主要在国税部门,也有一部分企业所得税由地税部门征管。  雇员薪酬福利的增加虽然会增加企业费用扣除,减少政府的企业所得税收入,但也会相应地增加雇员应负担的个人所得税,这种此消彼长的关系意味着国地税部门必须联手对工资福利进行税务监管,才能有效应对各种避税、乃至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在这个背景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59号)在2009年5月15日出台。该文件的出台既是严格征管,维护税法严肃性的需要,也和当前经济危机背景下税务机关征收形势比较严峻,需要充分挖掘税源,杜绝跑冒滴漏有关。  一、国地要联手“作战”管控工资  今年年初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做出规定,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这里的第四个条件是非常有杀伤力的,它为国税和地税部门联手对工资薪金进行两大所得税管理做了政策上的铺垫。如果追溯的更早一些,2008年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就已经提出要利用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征管、劳动用工合同等信息,比对分析工资支出扣除数额。  基于工资薪金在两大所得税上的联动机制,国地税如果依然单兵作战,显然无法有效监控,需要联手应对。国税函[2009]259号文件指出,为加强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协调管理,严格执行国税函[2009]3号文件,提高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质量,各地税务机关应将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等所得,与所在任职或受雇单位发生的工资费用支出进行比对,从中查找差异及存在问题,从而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当然这种比对,需要地税部门全面推广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管理。  二、国税局要主动向地税局“通风报信”  按照国税函[2009]259号文件要求,各地国税局应于每年7月底前,将所辖进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登记注册地址、企业税前扣除工资薪金支出总额等相关信息传递给同级地税局。这实际上意味着国税局在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就要着手整理纳税企业工资扣除等相关信息资料,基本上要在两个月以内将信息传递给地税局。如果国税机关能够在所得税申报系统中预置好有关数据调取功能,显然会事半功倍。  地税局应对所辖企业及国税局转来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总额和已经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总额进行比对分析,对差异较大的,税务人员应到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或者提交给稽查部门,进行税务稽查。当然,两种所得税申报地时间上存在一定的效率差异,需要税务人员做合理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2009年,地税局进行比对分析的户数,不得低于实际汇算清缴企业总户数的10%。信息化基础较好的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扩大比对分析面,直至对所有汇算清缴的企业进行比对分析。按照这一规定,国地税联手比对工资不完全是危机下的应急之需,总局还是意在建立一种长效的管控机制。  三、地税局要亲自到企业“家访”  地税局到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时,主要审核其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足额扣缴了个人所得税;是否存在将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在福利费或其他科目中列支而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有无按照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适用税率计算纳税的情况;以非货币形式发放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是否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有无隐匿或少报个人收入情况;企业有无虚列人员、增加工资费用支出等情况。  比如,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有企业财务人员误解,以为通过福利费发放的薪酬待遇就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而通过工资名义发放的薪酬待遇就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这样就需要税务机关去查实企业是否存在将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在福利费或其他科目中列支而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最近出台的《广州地税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09年)》穗地税发[2009]148号对企业职工无偿使用企业房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做出了一个颇有新意的规定。该指引要求,企业职工无偿使用企业自有或租赁的房产,应视为职工取得其他经济形式的应税所得, 在使用期内按月并入职工当期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中使用房产属企业租入的,按照企业每月支付的租金计算确认工资薪金收入额;使用房产属企业自有的,应先以租金的公允价格确认工资薪金收入额,但对缺乏公允价格做参考的,应按照企业每月提取的折旧额计算确认工资薪金收入额。职工合用上款所指房产,应自行协议约定收入的分配方案,纳税人拒不提供协议分配方案的,税务机关可按人数均分原则核定个人实际收入额。类似费用在会计准则中作为职工薪酬中的非货币性福利核算,税法上对此尚无统一规范。现在广州地税明确该类非货币性福利也需要课征个人所得税,是运用了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中的其他经济利益条款。  四、查出问题要“分工处理”  地税局在核查或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地税局征管权限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属于国税局征管权限的,应及时将相关信息转交国税局处理。各地地税局应于每年11月底前,将国税局提供的有关信息的比对及使用效果等情况通报或反馈同级国税局。  按照国税函[2009]259号文件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此项“比对”工作,要将其作为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质量,规范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大力组织所得税 收入的有效措施,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比对工作。国税局和地税局之间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工作合力,按照要求及时传递和反馈信息,共享信息资源和工作成果,对工作过程中发现的带有共性的问题,要联合采取措施,加强所得税管理。各省国税局、地税局在2009年底之前将工作情况正式书面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国家税务总局将在下半年组织检查、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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