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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改增”对文化创意服务业影响分析
     发布时间:2013/12/14    来源:   阅读次数:411
     

      一、对文化创意服务企业的影响。
      文化创意服务是自2012年1月1日起“营改增”在上海拉开序幕之后就包含在服务业范畴之内的,文化创意服务的应税范围包括五方面的内容,设计服务、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会议展览服务,这些服务的应税范围包括原来营业税适用范围下的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及文化体育业,原来适用的税率分别是5%和3%,在营改增之后统一适用6%的税率。税率虽然有所上升,但是因为在“营改增”之后提供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像购买材料、固定资产、日常的办公费和设备的维修费、水电费等等这些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所以税负额是有下降的。但是判断是否下降,还要综合的考虑,比如固定资产的规模、更新的周期、增值税票的取得情况,包括上下游企业的流转税状况,以及企业自身的定价权等等。

      首先,要关注一下“营改增”全国推开后,应税服务范围的变化。财税[2013]37号文件和财税[2011]111号文件相比,第一,37号文件将原来的“广告服务”项下的“广告策划设计制作”归入了“设计服务”项下的“广告设计”;第二,37号文在“设计项”下增加了“文印晒图服务”;第三,37号文在“广告服务项”下新增了“广告代理”这项服务;第四,在“会议展览服务”中除了举办各类展览和会议的活动之外,还在举办后新增了组织安排的会议展览和服务。所以,相关企业在实务中要关注新旧政策细微的变化。

      第二个关注点,文化创意服务的纳税人首先应注意区分自己的服务是属于文化创意服务项下的哪个子目,同时也要和已纳入“营改增”范畴的其他现代服务业的这些服务区分开来。这是因为,这些不同服务的税率可能是相同的,但是不同服务涉及到的其他的税费可能不同,比如说像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收取会不一样。

      第三个关注点,提醒大家,文化创意服务涉及的免税和免税的项目比较多。比如说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适用零税率,这个设计服务是不包括对境外的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适用免税服务的包括个人转让著作权,会议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商标著作权的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等等。

      第四个关注点,如果企业接受了境外单位提供的文化创意服务,要按规定正确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

      第五个关注点,文化创意服务项下,“广告代理服务”差额征税的规定已经取消了。

      二、对广播影视服务企业的影响。
      广播影视服务是从2013年8月1日才纳税“营改增”范畴的。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放映服务,这个服务的应税服务包括了原来营业税税目项下的服务业和文化娱乐业的部分,原来分别适用于5%和3%的营业税率,营改增之后统一适用6%的税率。由于企业的性质所处上下游位置的不同,抵扣的项目、征免适用的政策不同等等原因,会使不同的企业,像电影院、电视剧的制作企业、电视剧的播放企业,税负在改革前后可能会有不同的影响,有些企业的税负降低了,有些企业的税负可能会有所上升。
      将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营改增”的试点,从某种意义上也可以理解为我国“营改增”的试点范围已经从生产性的服务业扩大到了生活性的服务业,因为广播影视服务的播映服务已经是直接面向个人消费者了,所以将广播影视业纳入“营改增”的范畴应该是意义非常重大的。

      我们看一下广播影视服务的企业和纳税人应该关注的几个方面。
      第一,广播影视服务的纳税人多为混业经营,比如说他们会同时存在广播影视服务、建筑安装服务、广告设计服务和货物销售,就一定要按照政策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并区分是用应税项目还是非应税项目,对无法抵扣的进项税额也要按照37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第二,广播影视相关类型服务的某些服务项目没有纳入营改增的范畴。比如像有线电视网络公司的互联网宽带接入业务,还没有纳入“营改增”的范畴。但是随着“营改增”的扩围,这些服务项目有可能会纳入“营改增”的范畴,所以要提醒相关的企业和纳税人密切关注“营改增”政策的变化和扩围的时间,以便提前能够做好准备,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同样的,相关的企业和纳税人也应该关注广播影视服务适用的免税政策,比如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作品的发行、播映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广播影视作品制作服务,也是免征增值税的。

      看一下企业的问题。这家公司是一家有线电视网络公司,“营改增”后已经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他们想问,2013年9月他们购进了机顶盒线缆的进项税额是否能够抵扣进项税额?

      对于企业提出的这个问题,如果这家公司是将机顶盒线缆提供给用户统一收取有线电视初装费,由于目前有线电视初装费还没有纳入“营改增”的范畴,所以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因此这家公司购进的机顶盒线缆取得的进项税额应该是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另外一方面,如果这家公司是单独向消费者销售机顶盒线缆,这家公司是应该计算销项税额,同时也可以抵扣购进线缆时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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