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财法[2014]10号 2014-5-8各区财政局,光明、坪山、龙华、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国税各分局、地税各区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和《关于落实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深财法[2010]5号)、《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问题的补充通知》(深财法[2010]21号)等文件,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对我市有关单位提交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申请资料进行了联合会审。
经审核,归属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征管的深圳市龙岗区交通运输协会等47家非营利组织和归属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征管的深圳市青年商会等126家非营利组织被认定为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以上非营利组织根据认定年度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手续。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第五批具有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下载:rar文件
提示——
自2013年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废止。
相关法规——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
最新法规——财税[2014]1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2号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
民发[2009]100号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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