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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津财办[2006]17号天津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征管分工和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1/30    来源:   阅读次数:603
     
    天津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征管分工和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

    津财办[2006]17号                                 2006-4-20

    各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房屋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征管秩序,维护区县财政利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经市政府批准,现就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征管分工和收入归属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5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注册地以外区县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防洪工程维护费,由房地产开发项目坐落地的区县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其中营业税由市财政与项目坐落地区县财政按50:50比例分享,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归属项目坐落地区县财政,防洪工程维护费归属市财政;企业所得税等其他税费,仍由企业注册地税务机关负责征管,其中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由市财政与企业注册地区县财政按25:75比例分享,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和土地增值税由市财政与企业注册地区县财政按50:50比例分享,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等其他区县级固定收入归属企业注册地区县财政。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注册地以外区县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于取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以下简称“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坐落地区县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领取注册税务登记证件。房地产企业在同一区县有多个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可办理一次税务登记。办理税务登记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原件和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3、“施工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4、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填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税务登记表”。
    本通知下发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在2006年4月30日前,按照上述要求到项目坐落地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领取注册税务登记证件,免收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

      三、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将企业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并将企业填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税务登记表”中的信息录入征管系统后,上传市地方税务局登记局。登记局收到上传的信息后,应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准工作。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座落地办理税务登记后,应填写“房地产开发项目登记备案表”,向项目坐落地区县地方税务局登记备案。项目坐落地地方税务局将有关备案信息录入征管系统。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项目坐落地办理税务登记的地方税务局领购“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款专用收据”和“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房地产收据”和“房地产发票”)。项目坐落地地方税务局应在企业领购的“房地产收据”和“房地产发票”的收据联和发票联左上角加盖市局统一刻制的“限xx区(县)房地产开发项目使用”印章(以下简称印章)。2006年5月1日起(含5月1日),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开具未加盖印章的“房地产收据”和“房地产发票”。此前,已领购未加盖印章的“房地产收据”和“房地产发票”,凡没有使用的,应于2006年5月10日前到原领购票据的地方税务局办理缴销手续或加盖印章。

      六、采用因特网申报纳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坐落地办理税务登记后,应当按照规定向项目坐落地地方税务局和相关开户银行办理因特网申报纳税有关手续,申领CA证书。本通知下发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开发项目,应于2006年5月20日前完成上述工作。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凡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与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并收取了购房款的,在开具“房地产发票”时,应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2006年5月1日前,可开具从注册地地税局领购的未加盖印章的“房地产发票”。
    2、2006年5月1日后,必须开具房地产开发项目坐落地地税局加盖印章的“房地产发票”。

      八、各区县房管部门对房地产企业未按照本通知规定使用“房地产发票”的,不予办理房屋产权手续。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地地税局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期和税款所属期,征收房地产开发企业2006年5月1日前应当缴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不得违反规定多征税款。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征管分工和收入归属调整后,原核定各区县的财政收支基数不再进行调整。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税收减免、财政返还或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

      十一、各单位对本通知精神要加大宣传力度,做好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宣传和辅导工作,耐心解释有关政策,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十二、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下发的文件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房地产开发项目税务登记表
        2.房地产开发项目登记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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