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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会经费涉税相关规定简析
     发布时间:2011/11/5    来源:   阅读次数:691
     
            一、工会经费来源及征缴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工会经费是指工会依法取得并开展正常活动所需的费用。工会经费的主要来源是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和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这二项,其中2%工会经费是经费的最主要来源。  《工会法》规定:如果单位成立了工会组织,应将每月所计提的工会经费拨缴到单位内的工会组织,由工会组织向该单位开具《专用收据》,再由工会组织向上级工会支付一定比例,余下留作单位工会组织的工会活动经费开支。如果单位未成立工会组织,则单位就上缴给当地工会组织,待组建工会组织后,由总工会回拨给单位工会使用。  但为进一步规范工会经费征收办法,确保工会经费的正常落实,现大部分地区委托税务部门代征。即:已组建工会组织的各单位应上缴的工会经费(即40%部分)和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各单位应上缴工会经费及筹备金由税务部门代征。  二、会计处理规定:  (一)计提时:工会经费属于“职工薪酬”的范围,需要按照受益对象分配计入不同的科目。       借:生产成本(生产工人)         制造费用(车间管理人员)         管理费用(总部管理人员)         销售费用(专设销售部门人员)         在建工程(在建工程人员)         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内部开发人员)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  (二)上缴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           贷:银行存款  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自留工会经费部分,由各单位工会按照经费独立的原则在银行单独开户,按照工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一)扣除基数: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总工发[2005]9号)规定: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第1号令)颁布的标准执行,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均计算在内。这虽然与《企业所得税法》下的扣除基数“工资薪金总额”用语不同,但所表述的内容是一致的。我们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把握“工资薪金”范畴,即:“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二)税前扣除须有专用收据  2000年,《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全文废止] 中规定,工会经费的拨交,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010年11月9日《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指出: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2011年5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又明确: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在此提醒企业:税前扣除工会经费须同时满足两条件,对于帐面已经计提但未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不得在纳税年度内扣除。且注意2010年7月1日前后扣除凭证《专用收据》有所不同。  (三)申报表填写及举例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特别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5行“工会经费支出”项,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企业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和直接计入成本费用的工会经费(权责发生制数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工会经费,金额等于第22行“工资、薪金支出”第2列“税收金额”×2%减去没有工会专用凭据列支的工会经费后的余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则第3列不填。  例:A公司2010年工资、薪金总额500万元,允许税前扣除金额为450万元,当年分两次向工会部门拨缴工会经费8万元、2万元,其中第二次缴拨工会经费未取得专用收据(单位:万元)。  当年工会经费扣除限额为9万元(450×2%),由于第二次缴拨工会经费未取得有效凭证,当年只允许扣除8万元,需做纳税调增2万元。   四、工会经费支出与个人所得税的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下免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由于缺乏明确的范围,在实际执行中难以具体界定,国税发[1998]155号《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明确了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而对于“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人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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