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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改增”后五种租赁方式的财税处理
     发布时间:2013/4/12    来源:   阅读次数:342
     

    自2012年部分省、市陆续推行“营改增”以来,许多纳税人和税务人员,对程租、期租、湿租、光租和干租五种租赁方式涉及的税收政策搞不清楚。那么,这些特殊情形的租赁方式应该如何缴纳增值税呢?

    按“交通运输业”缴增值税的税目
    现行税法规定,按“交通运输业”缴纳增值税的税目,主要包括程租、期租和湿租。

    程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规定,程租业务,指远洋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它属于“营改增”的“交通运输业——水路运输服务”范畴。单位和个人从事程租业务,属于一般纳税人的,按照1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例如:甲远洋运输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位于“营改增”范围内的地区。2013年3月,该公司为某承租人完成一项特殊的运输任务,当月共取得该项租赁业务收入价税合计555万元,当月还发生允许抵扣的燃料、零配件等外购货物进项税额10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涉税因素,则甲公司应纳增值税=555÷(1+11%)×11%-10=45(万元)


    期租。
    财税〔2011〕111号文件规定,期租业务,指远洋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期租也属于“营改增”的“交通运输业——水路运输服务”范畴,应按照11%的税率或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湿租。
    财税〔2011〕111号文件规定,湿租业务,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因此,湿租业务属于缴纳增值税的“交通运输业——航空运输服务”税目。

    例如:丙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境外某国一家运输企业,该企业所在的国家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协议。2013年3月1日,该公司把若干架飞机出租给我国境内的A公司,从事航空运输业务。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31天,并配备专业机组人员;同时,在飞机租赁期限内,机组人员由承租方,也就是由我国境内的A公司调遣使用;但租赁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境外丙航空运输公司承担。假定租赁期间丙公司取得该项租赁收入价税合计1030万元,不考虑其他涉税因素。那么针对该项租赁业务,丙公司2013年3月应缴纳增值税=1030÷(1+3%)×3%=30(万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规定,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符合财税〔2011〕111号第六条规定的,试点期间扣缴义务人暂按3%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由此看来,对于境外从事航空运输业务的丙公司在境内提供运输服务,应由境内的承租方A公司按3%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

    按“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缴增值税的项目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按“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业务缴纳增值税的税目,主要包括光租和干租。

    光租。
    财税〔2011〕111号文件规定,光租业务,指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远洋运输企业的光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范畴,应按17%的税率或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例如:丁公司是位于“营改增”试点地区的一家远洋运输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3月,丁公司把若干艘货船出租给某单位使用。合同上约定:船上工作人员由承租方自己负责解决,租赁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也由承租方自己承担。2013年3月,丁公司共取得该项租赁收入价税合计585万元,当月还发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50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涉税因素,那么2013年3月丁公司应缴纳增值税=585÷(1+17%)×17%-50=35(万元)。

    干租。
    财税〔2011〕111号文件规定,干租业务,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范畴,应按17%的税率或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例如:戊公司属于境外某国一家航空运输企业,该企业所在国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租赁免税协议。2013年3月,该公司把若干架飞机出租给境内试点地区B航空运输公司使用。合同上约定:飞机机组人员由承租方B公司自己负责安排,租赁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也由B公司自己承担。2013年3月,该公司共取得飞机租赁收入价税合计1170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涉税因素,那么2013年3月戊公司应缴纳增值税=1170÷(1 17%)×17%=170(万元)。

    财税〔2011〕111号文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同时,《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代理人和接受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因此,对于境外戊公司在境内从事干租业务,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并由境内B公司按17%的税率实行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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