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省统一生猪购销税费征收项目,一共为9项,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屠宰税、市场管理费、生猪防疫费、生猪产地检疫费、宰后猪产品检疫费、屠宰加工费。除上述税费项目外,各地一律不准擅自增加收费项目。
二、根据不同时期生猪价格水平,按照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计征标准,就低不就高,及时公布最高控制水平;对屠宰税等税费实行定额计征。每头生猪收取的总税费最高不得超过70元,每头生猪的计税售价总额(税基)定为600元。具体如下:
(一)增值税该税额按增值税应纳税额=每头生猪售价总额×应税率4%计算征收,征收对象为生猪经营者,征收部门为国家税务局。
一般纳税人按照税法的规定征收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己饲养的生猪免缴增值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该税以实际交纳的生猪增值税为计税依据,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按应缴增值税额的7%征收,在县城或原县属镇(建制镇)的按应缴增值税额的5%征收,乡村按应缴增值税额的1%征收,该税征收对象为生猪经营者,征收部门为地方税务局。
(三)教育费附加该税按应缴增值税额的3%计征,征收对象为生猪经营者,征收部门为地方税务局。
(四)屠宰税每头生猪屠宰税额为8元,该税征收对象为屠宰生猪的单位和个人(统称生猪经营者),征收部门为地方税务局。农民出售未屠宰的生猪,不承担屠宰税义务。
(五)市场管理费该费一律按猪肉在集贸市场销售的成交额的1.5%收取,每头最高定额为10元,该费征收对象为生猪经营者,征收部门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六)生猪防疫费该费统一按每头生猪收取4元,征收对象为生猪饲养者,征收部门为农牧部门。
该费进行防疫服务才可以收取,不提供防疫服务不得收取,不得在屠宰厂(场)环节征收。
(七)生猪产地检疫费生猪产地检疫费按照货值0.5%征收,即每头生猪定额征收3元。该费征收对象为生猪饲养者,征收部门为农牧部门。该费在生猪出栏时进行产地检疫后才能收取,不得在屠宰厂(场)环节收取。
(八)宰后猪产品检疫费该费按每头生猪不超过货值0.7%征收,具体为3.5元。该费征收对象为生猪经营者,征收部门为农牧部门和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协商确定的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
(九)屠宰加工费机械化屠宰厂(场)屠宰每头生猪收取25元,半机械化屠宰场屠宰每头生猪收取14元,手工屠宰每头生猪收取10元。该费征收对象为生猪经营者,征收者为屠宰厂(点)。
三、各地要立即对生猪生产、购销环节的税费征收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凡不符合省政府规定的税费项目和征收标准的,要立即取消或纠正,并向全社会公布,公布要明确向生猪饲养者、流通、屠宰环节各征收多少税费,使农民知道和掌握征收的税费项目和标准。各地、各部门不得搭车收费,对最高限额,各地只能降低,不能突破。要采取切实的措施,避免经营者将生猪流通环节的税费转嫁由饲养者承担。各级流通、税务、工商、物价、公安、农牧、卫生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搞好生猪税费征收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