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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转让相关税务问题与审批程序的总结
     发布时间:2011/11/5    来源:   阅读次数:577
     
    一、境外(以BVI和香港为例)股权转让    (一)税务问题       A.根据香港《税务条例》(第112章)规定征收3种直接税:利得税、薪俸税和物业税。其中对利得税的界定是:“凡在本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所有利润(由出售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除外)的人士,包括法团、合伙商号、信托人或团体,均须缴税。”从上述规定可以判断,股权转让(即“由出售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所得的利润不需要交纳香港利得税。B.根据香港《印花税条例》(第117章)规定就下列文件征收印花税款:(1)售卖转易契(楼契);(2)住宅物业买卖协议;(3)不动产租约(租约),以及(4)香港证券转让书。由于转让香港 SPV公司的股份属于香港证券转让,故需要缴纳印花税,相应税款为买卖各方需要交纳总额为港币$5另加转让证券价值的0.2%的印花税。C.根据内地和香港2006 年8 月21 日签署的《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第十条规定:“一、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二、然而,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一方,按照该一方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一)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股份的,为股息总额的5%;(二)在其它情况下,为股息总额的10%”。D. 英属维尔京群岛(“BVI”)不征收资本利得税和印花税。综合以上论述,为规避股权转让需缴纳的各项税费,并降低境内公司未来分红需缴纳的预提所得税,通常中资在香港上市公司的境外股权结构为:香港HOLDCO-BVI SPV-HK SPV-境内公司。按照该结构,境外股权转让需向香港政府(BVI免税)纳税情况如下:  事项 缴纳利得税? 缴纳印花税? 香港HOLDCO转让BVI SPV股权 否(根据A) 否(根据B) BVI SPV转让HK SPV股权 否(根据A和D) 是(根据B和D) HK SPV-境内公司 否(根据A) 是(根据B)     (二)审批程序对于中资企业在香港设立公司的,通常需要由商务部合作司批准。对于中资股权在境外转让的,买卖双方有上市公司的,证监会需要就相关股权转让进行详细审核和批复。(TBC) 二、境内企业向境外(以香港为例)股权转让     (一)税务问题         A.按照境内外通常的税务规定,境内企业的股权直接转让至境外,卖方根据资本利得向境内税务机构缴纳所得税,买方支付非现金对价的,通常也要求根据境外税务机构要求就资本利得在境外缴纳利得税。而且,买卖双方需要就此项交易向境内税务机构缴纳印花税(税率万分之一)。B.对于境外机构直接持有的外商投资企业转让至香港的,根据CEPA相关规定,卖方需要根据资本利得按照10%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若卖方在过去12个月内对外商投资企业持股比例低于25%的,免交上述预提所得税。(二)审批程序         对于国有股权转让至境外,通常需要国资委、商务部合作司、外资司等机构批准。其中,国资委主要就国有股权的转让进行批复,商务部合作司主要就境内股权转让至境外进行批复,商务部外资司主要就股东变更及经营范围等进行批复。根据外资并购的相关规定,商务部外资司在审批过程中需要征求六部委意见(证监会、国资委、建设部、外管局、税务总局、工商总局)。(TBC) 三、外商投资企业境内股权转让    (一)税务问题        A.按照境内外通常的税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在境内转让,卖方根据资本利得向境内税务机构缴纳所得税,买方支付非现金对价的,通常也要求根据税务机构要求就资本利得缴纳所得税。而且,买卖双方需要就此项交易向境内税务机构缴纳印花税。B.根据国税函(1997)207号,在以合理经营为目的进行的公司集团重组中,外国企业将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权,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将其持有的中国境内、境外企业的股权,转让给与其有直接拥有或者间接拥有或被同一人拥有100%股权关系的公司,包括转让给具有上述股权关系的境内投资公司的,可按股权成本价转让,由于不产生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不计征企业所得税。(二)审批程序         对于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转让,由于涉及到股东变更,故需要商务部门(外资司)进行批准。如果涉及到境内国有股权转让给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的,需要国资部门批准。(T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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