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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异地设立的仓库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508
     
    我公司在异地设立仓库,通过该仓库将货物发送给各地客户,请问该仓库是否需要在当地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在当地备案?若客户将贷款存入公司在当地的账户,是否需要在当地纳税?从您提供的资料来看,仓库并不是一个独立核算的单位,所以,可以在总机构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不用在当地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6]48号)第三条规定:“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核算地统一纳税。对核算地发生争议的,分情况处理:一、总分机构均在一省范围内的,由省级税务机关明确纳税申报所在地;二、总分机构跨省市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纳税申报所在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02号)的规定,纳税人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各地开立账户,通过资金结算网络在各地向购货方收取货款,由总机构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行为,不具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的售货机构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两种情形之一的,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该文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售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是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是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售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如果售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根据房产税法的规定,房产税应当在房产所在地缴纳。土地使用税法规定,土地使用税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缴纳。所以,如果此仓库为您企业所有的,应当向仓库所在地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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