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软件产品的租赁收入,即美国税法中界定的租金所得,究竟属于营业利润,还是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各个国家可能有不同的界定。著名的泛美卫星案就是涉及这个方面的争议。但是,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因此美国税法中界定的软件产品的租赁收入,不属于我国税法的租金收入,因为我国税法租金收入不包括无形资产。因此,这里我国可能会将其界定为营业利润,界定为特许权使用费也有争议。
这里,涉及到几个专业术语的界定:
美国所得税法中指的软件的版权是指如下这些权利——
1、有权复制软件产品用于公开销售或转让软件的所有权;
2、有权在利用现有软件版权的基础上开发其他的衍生软件;
3、有权在公开场合公开播映(publicperformance)软件(类似于在公开场合播放电影、音乐的权利);
4、有权在公开场合展示软件(pubilclydisplay)。
而在转让产品转让收入中提到的copyrightedarticle是指软件程序封装品,大家在工作中可以通过这个软件产品开展相关的文字图形处理和交流工作。但是这些工作需要软件在一定的设备等硬件实施上运行的。通常这些软件都是存储在磁盘、硬盘等一定的存储介质中。
虽然美国税法中给了很多严格的定义的界定,但是美国税法好的地方在于,一个规定中往往有一系列的案例来帮助大家掌握这些原则性的规定。中国目前的总局公告解读和美国的税收文件比起来就要查很多,解读的目的就是要帮助大家理解文件的原则性规定,尽量消除税法理解的模糊地带,增加执法的确定性。这些案例值得我们借鉴。下面,我们就通过介绍这些案例来进行分析。
案例一
(1)事实描述
微软公司拥有Windows操作系统的版权。他把这个软件存储在一个光盘中,光盘放入一个盒子中,盒子上印刷了软件许可的各种规定,采用拆封许可方式(shrinkwraplicense),许可是永久性的。受让方只能使用该软件,不能对该软件进行反编译或改造。微软规定,客户最多只能在两台电脑上安装该软件,但不能两台电脑同时使用该软件。
(2)分析
从这个事实描述来看,微软公司取得的就属于软件产品的转让收入。由于受让方事实上拥有了该软件产品(封装产品)的所有权(不是软件版权的所有权)。因此,微软公司取得的属于软件产品的销售收入,在所得税上应该界定为销售货物所得处理。
案例二
(1)事实描述
所有情况和案例一一样,只不过微软对Windows操作系统软件不再是通过光盘进行销售,而是把该软件放在互联网上,客户可以在线下载软件,付费后取得一个密匙(key),客户在安装时必须同意相关许可条款后才可以安装使用。
(2)分析
微软公司只是改变了软件产品的销售方式,原来是通过光盘进行的销售,现在是通过在线方式进行销售,实质还是一样。因此,微软公司取得的仍然是软件销售货物所得,在所得税上应界定为销售货物所得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