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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涉税案例  
      烟草企业200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重点关注的几个问题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531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各行各业因生产、工艺不同,在汇算清缴时既要了解共性政策,还要熟悉行业的特殊政策,更要把握好行业特色工艺所运用的政策。结合烟草行业的特殊政策及特色工艺的实际情况,就烟草企业在200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重点关注的几个问题分析如下。   及时调整广告宣传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为此,烟草企业在年终汇算清缴时,要对销售费用的有关科目进行仔细复查。   1、检查是否归集了所有广告宣传费。要着重检查广告宣传费的归集是否正确,避免发生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混淆计入其他科目的会计差错。   2、检查广告宣传费纳税调整是否正确。要按规定将所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全部进行纳税调增。   正确把握新消费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调整卷烟生产环节(含进口)消费税的从价税税率,对甲类卷烟,即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税率调整为56%.对乙类卷烟,即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税率调整为36%.卷烟的从量定额税率不变,即0.003/支。另外,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按纳税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计税依据,以纳税人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按5%税率征税,同时,纳税人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为此,烟草企业在年终年终汇算清缴时,要对全年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复查。   1、检查是否足额计提了税金。检查所有销售业务(含视同销售)是否计提了税金,避免发生漏计或多计现象。   2、检查税率运用是否正确。自2009年5月1日起,国家调整了卷烟消费税率及分类标准,检查是否依法依规正确地划分销售额和适用税率。   3、复核税金计算过程。要对税金计算过程进行核查,重点要对视同销售的税金计算过程进行复核。   正确处理业务用烟视同销售   烟草企业的业务用烟主要分为用于营销宣传的业务用烟和用于招待的业务用烟两种。根据增值税的有关规定,这两种业务用烟均应作为视同销售处理,要计缴相关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用于营销宣传的业务用烟计入业务宣传费,用于招待的业务用烟计入业务招待费。业务用烟视同销售的复查要注意以下问题:   1、检查计税依据是否正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所以烟草企业的业务用烟要严格按照上述顺序确定计税依据。   2、检查费用归集科目是否正确。要对业务用烟的会计核算进行复查,避免出现两种业务用烟列支渠道的混淆,并依据配比原则,检查业务用烟视同销售的相关税费是否正确计入对应的科目。   3、检查纳税调整是否正确。一是检查业务招待费(招待用烟)是否存在纳税调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二是检查用于营销宣传的业务用烟的费用是否正确归集至业务宣传费进行纳税调整。三是检查各种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依据是否正确。如计算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为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应包括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视同销售收入。   坏账准备不能税前扣除   《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实施统一会计核算软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烟办[2009]18号)规定,卷烟工业企业和烟草商业企业对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并采用备抵法进行核算。坏账准备采用余额百分比法计算,计提比例为5‰。对于其他资产,暂不计提减值准备。对烟草企业按规定全额提取坏账准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所以烟草企业提取的坏账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进行纳税调增。   正确处理特色工艺的相关费用   烟草行业具有自身特殊性,因原料和加工而存在许多特色工艺,特色工艺相关费用的正确处理将直接影响到年终汇算清缴的正确与否。为此,应着重对有关特色工艺的相关费用处理进行复查。   1、烟叶精选加工。烟草企业在采购烟叶时,因采购量大,不可能对所有购买的烟叶进行全部检测,待烟叶购进后,存放在仓库,并经过一定时间的自然醇化后,方可用于卷烟加工。为确保产品的质量和满足高档卷烟的需要,烟草企业通常会对购进的烟叶进行烟叶精选加工,即主观上对烟叶进行再次评估和挑选,对感官上认为不符合原有等级的烟叶进行降等降级处理。精选加工导致烟叶的降等降级与烟叶管理不善导致毁损是不同的,烟叶的降等降级是企业主观人为,烟叶并未发生丢失和损害,只是为了确保卷烟质量和便于统计和分类,主要涉及烟叶等级和数量的变化,烟叶总成本不发生变化;与管理不善导致的烟叶毁损有本质的区别,管理不善导致的烟叶毁损是非正常损失,是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能在销项税额中抵扣。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的规定,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因此精选加工导致烟叶的降等降级是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虽然发生霉烂变质的烟叶是根本不可用的,但也要严格区分烟叶降等降级与管理不善导致烟叶毁损的处理,并分开单独反映。   2、烟叶委托复烤加工。烟叶作为卷烟的主要原料,烟草企业购进的初烤烟增值税率为13%,按照卷烟工艺要求,初烤烟必须委托复烤企业加工形成片烟才能使用,所支付的委托加工费增值税率为17%.于是从初烤烟到加工形成片烟允许抵扣的增值税率就涉及13%和17%两种(如考虑运费则还有7%的抵扣率)。如果管理不善导致烟叶毁损,如何正确计算烟叶的进项税转出额很关键,很多企业按片烟的账面价值乘17%来确定,这就可能存在多转出了进项税额。   例如,某中烟工业公司购进初烤烟C2F1000公斤,金额20000元,13%的进项税额2600元;企业将初烤烟委托加工形成片烟,支付加工费1000元,17%的进项税额170元,加工后的片烟金额为20000+1000=21000元,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600+170=2770元,如果按片烟的账面价值乘17%,则进项税额为21000×17%=3570元,较实际抵扣的进项税额多转出3570-2770=800元。   由此可见,管理不善导致烟叶毁损的进项税额必须按工艺流程正确计算,信息化程度高的企业,可在每笔烟叶进行会计处理时计算相应的增值税抵扣率(如上例为2770÷21000=13.19%),便于在发生烟叶毁损时合理计算进项税转出额。烟草企业一般可按转出当期的烟叶平均增值税进项税负(烟叶所抵扣的进项税额÷烟叶的价格)计算进项税转出额。不过因烟叶收购有季节性,一般可在年末进行综合调整,但具体操作时企业应与主管国税机关协商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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