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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民使用公积金贷款利息免缴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14/10/15    来源:   阅读次数:1603
     

    越来越多市民在购房时,都会首选考虑公积金贷款。然而天津很少有市民了解,如果职工使用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部分是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的。从天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今年上半年,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发放2.7万人,发放金额101.4亿元。

    据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介绍,以贷款50万元、贷款年限30年、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方式为例,商贷共需支付利息约64万元,而公积金需支付约41万元,相比之下30年可节省利息支出约23万元。

    不过,比较容易忽视的是,使用公积金贷款可以免税。也就是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和支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不计入职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如果职工使用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部分是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的。
     
    此外,根据政策规定,负有公积金债务需要在清偿贷款后,才能再次使用公积金贷款。但是,如果职工在办理公积金贷款时没有同时与配偶共同贷款,在一方有公积金债务情况下,另一方仍可以继续使用公积金再次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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