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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优惠政策总结 |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6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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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政策: 一、海关代征消费税、增值税的进口产品,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摘自《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财税[1985]69号) 二、经税务机关批准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三、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含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用人单位)符合免征营业税的,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关于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及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 教育费附加优惠政策: 一、海关代征消费税、增值税的进口产品,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摘自《财政部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86)财税字第120号) 二、经税务机关批准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同时免征教育费附加。 ——(摘自《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三、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含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用人单位)符合免征营业税的,同时免征教育费附加。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关于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及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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