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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口设备是否需要代扣企业所得税?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974
     
    问:我公司本年从国外进口一设备300万人民币,依据税法:在国内不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有来源于中国的收入,必须按全额收入的10%缴纳企业所得税。按此规定,是否应当就设备进行代扣代缴所得税?如何代扣?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三条第三款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来源地的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贵公司从国外进口设备,按照条例第七条对于销售货物所得,应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所得来源,我们认为该销售交易活动发生地在境外,贵单位只是境内支付设备款,不属于税法第三条所说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境内的所得”,所以不负有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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