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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国税函〔2009〕317号 关于安徽凯力达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薇菜干、山蜇菜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10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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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徽凯力达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薇菜干、山蜇菜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2009〕317号 2009-12-31合肥市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安徽凯力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薇菜干 山蜇菜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请示》(合国税发〔2009〕90号)悉。安徽凯力达食品有限公司通过筛选分类、水煮浸烫、脱水、揉搓干制、检验、冷藏等工序加工销售的薇菜干、山蜇菜,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按13%税率征税的农产品。因此,安徽凯力达食品有限公司加工销售的薇菜干、山蜇菜应适用17%的税率。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年版) zip 文件 政策解读: 1.解读财税[2008]149号:免征企业所得税农产品初加工范围确定 2.财税[2008]149号解读:“农产品初加工范围”新旧对照 3.财税[2008]149号关于农产品加工范围的解析 4.财税[2008]81号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 5.关于安徽省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6.用“倒推法”堵住农产品收购发票虚开漏洞 7.农产品出口企业偷骗税常用手段与对策- 8.农产品收购加工行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9.企业经营农产品业务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10.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 11.农产品加工行业发展税收政策解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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