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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益性捐赠基数与扣除标准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750
     
    公益性捐赠基数与扣除标准     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扣除比例要注意      为了鼓励企业和个人对受灾地区的公益性捐赠,去年出台的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纳税人所捐款项税前扣除的相关细则。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也明确,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这里所说的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而旧的《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扣除比例,内资企业是3%,外资企业则是全额扣除。因此,广大企业要特别注意这一扣除比例上的重大变化。  举例说明      某年度会计利润为100万元,则该企业的捐赠扣除限额为100×12%=12万元。如果该企业通过社会团体捐给地震灾区的钱物共计6万元,那么这6万元就不需要纳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缴税;如果捐赠的钱物共计13万元,那么多出的1万元仍需要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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