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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涉税案例  
      2008年9月涉税风险提示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296
     
    一、税总提出管理措施企业应加强所得税风险防范   为了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强各级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意见》指出,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总体要求为: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   企业应关注以下几点提示:   风险提示   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取得的财政拨款属于不征税收入,因此事业单位在会计核算时必须分别核算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同时不征税支出与应税支出也应分别核算。对取得的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和不征税收入有关支出项目确实难以划分的,纳税人可采取分摊比例法确定纳税收入总额应分摊的成本费用金额。   2、减免税企业不是一劳永逸。税务机关将在企业优惠资格认定、相关部门的沟通以及定期核查企业资格和条件等方面进一步加强管理,对享受优惠政策需要审批的企业实行台账管理,对不需要审批的企业实行跟踪管理。一但发现不符合优惠资格或者条件的企业,将及时取消其减免税待遇。企业在获得减免税资格后,如果满足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已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企业应及时做出相应调整。   3、《意见》指出,税务机关将异常申报企业,即连续三年以上亏损、长期微利微亏、跳跃性盈亏、减免税期满后由盈转亏或应纳税所得额异常变动等情况的企业,作为纳税评估、税务检查和跟踪分析监控的重点。有上述情况的企业应加强财务核算、提高涉税风险防范意识,避免成为税务机关跟踪、检查的重点。   4、发生特殊事项要及时报告税务机关: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组改制、清算、股权转让、债务重组、资产评估增值以及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等涉及企业所得税的特殊事项时,应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提交具体事项实施方案。一般情况下,企业发生的特殊事项涉及政策点较多、容易出问题,且涉税金额通常也较大。因此,企业向税务机关报告并就实施方案进行沟通,不仅可以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也避免了日后调整的涉税风险。   5、加强收入管理:完善不同收入项目的确认原则和标准。依据企业有关凭证、文件和财务核算软件的电子数据,全面掌握企业经济合同、账款、资金结算、货物库存和销售等情况,核实企业应税收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换,及时掌握企业股权变动情况,保证股权转让所得税及时征缴入库。依据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核实不征税收入。依据对外投资协议、合同、资金往来凭据和被投资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税后利润分配决议,核实股息、红利等免税收入。对分年度确认的非货币性捐赠收入和债务重组收入、境外所得等特殊收入事项,实行分户分项目台账管理。   6、加强税前扣除管理:   (1)严格查验原材料购进、流转、库存等环节的凭证。依据行业投入产出水平,重点核查与同行业投入产出水平偏离较大而又无合理解释的成本项目。   (2)防止个人和家庭费用混同生产经营费用扣除。利用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征管、劳动用工合同等信息,比对分析工资支出扣除数额。08年合理的工资薪金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但并不是所有的工资薪金都可以扣除。如果企业不能提供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费证明以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明,或提供个税证明但与实际发放金额不符,都会存在调增的风险。因此,企业财务部门应与人力资源部门配合,就员工的社保、劳动合同是否完善进行核对,提前做好安排。   (3)加大大额业务招待费和大额会议费支出核实力度。   企业发生的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和会议费支出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但是税务机关发现在上述费用支出有不正常的现象或者在纳税检查中发现在有不真实的招待、会议支出,税务机关有权要求企业在一定期间内提供证明真实性的足够、有效的凭证,逾期不能提供资料的,税务机关有权直接否定企业已申报业务招待费和会议费的扣除权。因此,企业对发生的尤其是大金额的业务招待费和会议费应在业务发生时就做好相应的准备资料,以备日后税务机关的检查。资料包括:大量足够的有效凭证证明与企业业务相关:招待、娱乐旅行、会议的时间和地点、商业(会议)目的、企业与被招待人员的业务关系、参会人员、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4)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包括虚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以及抬头填写不全的发票都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二、《企业所得税法》配套法规陆续出台   为保证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发布后,与之相配套的一系列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何时出台,一直是企业关注的热点。目前,所得税优惠政策过渡办法、优惠产业目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以及总分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发布。   2008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   2008年4月,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   2008年7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   2008年8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税[2008]11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   与新《企业所得税法》相关的其他若干配套政策——《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以及居民企业间接控制外国企业股份的认定办法也将陆续出台。   本月就8月下旬出台的四个配套文件——资源综合利用、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进行分析。   (一)《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公布   日前,作为新《企业所得税法》配套政策之一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税[2008]117号)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修订公布,并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配套政策出台,企业生产的属于列入新目录的共生伴生矿产资源,废水(液)废气、废渣和再生资源3个类别的16种产品可以享受减计90%应税收入的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二)新目录范围   包括共生伴生矿产资源,废水(液)废气、废渣和再生资源3个类别的16种产品,可以享受减计90%应税收入的优惠政策,但其所使用的综合利用资源及技术标准必须符合新目录的规定。   (三)风险提示   1、收入越多,优惠力度越大   减计收入是一种间接优惠的方式。企业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而其对应的成本费用则可以正常扣除,则企业可以减少应纳税所得税。企业在生产项目上得到的收入越多,最终得到的优惠力度就越大。   2、产品范围有限制   2005年12月7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暂行规定的决定》。同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配套发布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其中分为鼓励、限制、和淘汰类三类。此外,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外商投资产业也分为鼓励、限制、禁止三类。因此,企业需要注意,对于生产国家产业政策限制或禁止生产的,且不属于国家鼓励的范围产品,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扶持。   3、优惠政策扩大到外资企业   2008年以前,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仅限于内资企业,且企业享受此政策不能超过五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将此政策扩大到外资企业执行,且没有时间的限制。   4、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规定的标准   为防止某些企业为享受税收优惠而选择目录中规定的原材料品种,并未真正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若原材料低于目录规定标准比例的,企业也不能享受该项税收优惠。   (二)《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公布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了《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出台了《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配套政策出台,企业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按购置价格的10%从企业当年应纳所得税税额中抵免。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新目录范围   1、“节能节水目录”:主要包括中小型三项电动机,空气调节设备,通风机、水泵、空气压缩机,配电变压器,高压电动机,节电器,交流接触器,用电过程优化控制器,工业锅炉,工业加热装置,节煤、节油、节气关键件,洗衣机,换热器,冷却塔,喷灌机和喷灌带(管)18类节能、节水产品,购置这些产品的企业可按照上述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但必须要符合规定的性能参数和能效标准,并必须在指定领域应用。   2、“环境保护目录”:主要包括5大类设备中的19款产品。其中,水污染治理设备7款,大气污染防治设备4款,固体废物处置设备2款,环境监测仪器仪表3款以及清洁生产设备的3款。同样,购置这些环保产品的企业要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其产品也必须要符合目录规定的性能参数和应用领域。   3、“安全生产目录”:主要包括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公路行业、铁路行业、民航行业和应急救援设备8大类50余种安全生产专用设备。购置这些环保产品的企业要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其产品也必须要符合目录规定的性能参数和应用领域。   (三)风险提示   1、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是在之前实施的外资企业的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优惠政策基础上,结合国家相关政策而制定的。与旧政策相比,新政策将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设备范围调整为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上述三个目录的专用设备,并不再限定于国产设备。   2、企业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10%允许抵税,并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这也给了企业一个含金量很大的优惠政策。   3、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前提条件是,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不得转让、出租,否则按规定应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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