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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涉税案例  
      股本溢价转增个人股本是否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81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A股份有限公司由两名个人股东投资设立,甲股东投资2000万,乙股东投资1000万,因公司经营效益较好,2009年1月乙股东决定增加投资2500万,其中1000万作为实收资本,另1500万作为资本公积-股本溢价。2010年1月A公司股东会决议将1500万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占股比例2:1转增后甲实收资本2000+1000=3000万,乙实收资本2000+500=2500万。那么这个阶段是否对甲、乙股东转增实收资本部分的股本溢价是否扣缴个税?我不同意扣缴个税的理由如下:国税发[1997]198号字面理解即为不征,按我国成文法立法原则,不应扩大解释。假设不予征税,则甲股东股权计税基础仍为2000万,乙股东计税基础仍为1000+2500万=3500万,将来甲、乙股东分别按实收资本3000万、2500万的两倍价格出售股权,即按6000万、5000万出售,则甲股东股权转让所得6000-2000=4000万,乙股东股权转让所得5000-3500=1500万,合计应扣缴个人所得税5500*20%=1100万。如果在转增资本时将乙股东增资形成的资本公积中转增甲股东的1000万元部分视为甲股东的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200万的话,则甲股东投资计税基础就变为2000万+1000万=3000万,乙股东投资计税基础仍为3500万,转让股权时甲转让所得6000-3000=3000万,乙转让所得5000-3500=1500万,应扣缴个人所得税为900万,连同前期甲股东应纳个税200万,仍为1100万。也就是说对乙股东增资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甲股东股本环节的所得并没有得以规避。3、之所以有资本溢价,主要原因是企业创立时期的投资资本与后期增资的投资资本风险价值及时间价值不同,后来者必须让渡一部分利益给前期投资者,实质上甲股东获得的乙股东资本溢价转增部分并不是甲股东实实在在的所得,乙要想取得股权就必须给甲以补偿,所以将甲股东获得的资本溢价转增部分扣缴个人所得税是违反公司法立法原则的。4、资本溢价转增股本并没有形成现金流,如果此时交税也是对企业的不负责任,反正跑得了初五跑不了十五,何必非要在转增环节扣税呢,是不是?人心都是肉长的,换位思考一下,有必要征吗但是话说回来,如果利用得当,用资本公积溢价转增股本还是有避税利益可寻的,比如甲股东先以低价将股权转让给关联的机构投资者,尔后乙股东增资后并没有改变2:1的股本结构,这样机构投资者获得的股息红利就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或者甲股东摇身一变将老婆变成了美藉华人,将股权以平价转让给老婆,以后老婆获得的股息就可以免税。又或者甲将股权转让给新加坡藉的儿子和女儿等一大帮七八个人,这样由于每个子女持股比例达不到25%,将来即使子女们转让股权有所得也不必在中国交个税。另外现在公司法规定分配股利并不是同股同利,可以由公司章程另行约定利润分配方法,给甲机构投资者多分配点,给乙个人投资者少分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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