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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川府发[2014]19号四川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4/9/2    来源:   阅读次数:608
     
    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军区关于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军区政治部四川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川府发〔2014〕19号                               2014.3.27

    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军分区(警备区),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省军区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军区政治部《四川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实施细则》,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军区
    2014年3月27日

    四川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军区政治部)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和社会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优待,实现随军家属充分就业,促进军队战斗力建设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的《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部队驻地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 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奉献,其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第四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当贯彻国家就业安置政策,坚持市场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就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订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具体办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第六条 省军区系统是驻地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牵头组织单位,应当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当地人民政府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措施,并协同抓好工作落实。

      驻川部队应当积极配合省军区系统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做好内部安置工作。

      第七条 随军家属在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的,由拟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将拟安置人员信息发至相关接收单位,接收单位在编制职数范围内结合本单位和随军家属实际情况,依据《公务员法》及配套规定明确人员后,按规定报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随军家属在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需安置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拟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相关单位岗位空缺等情况,下达定向招聘计划。拟接收安置部门(单位)根据计划,结合单位实际,组织实施定向招聘,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定向招聘方式由各部门或招聘单位确定。已落实接收单位的随军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各地可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办理调动手续,不受流向限制。
      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随军家属。

      第九条 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用工需求和岗位任职资格要求,结合随军家属专业特长、经历、学历等情况,按照当年新招录职工5%的比例择优聘用随军家属。
      对原属国有企业、有正式工作、需要调动安置的随军家属,按照行业专业基本对口或相近原则,国有企业应当积极优先安排其就业。

      第十条 随军前在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是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的,参照本办法第七条办理;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参照本办法第八条办理。垂直系统省级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和落实随军家属安置任务,积极配合省军区系统做好协调安置工作。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有用工需求的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对接收录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中标注为“就业困难人员”的随军家属的企业,可按照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安置随军家属新开办企业的税收减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安置有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应依法与随军家属签订劳动合同,确因亏损、改制等情况需要减裁人员的,同等条件下随军家属应优先留用。

      第十二条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战时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随军家属需要安置就业的,驻地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置。
      驻川部队正团职(含相当职级的专业技术干部和文职干部)以上、受到大军区级以上单位表彰、平时荣立二等功(战时三等功)以上、军人残疾等级六级以上、执行维稳处突或抢险救灾等重大行动中受到省级以上表彰、从事飞行等艰苦工作或驻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军人的随军家属,是安置的重点对象,驻地人民政府应当优先考虑。
      驻五、六类艰苦地区,以及西藏执行工资三、四类区部队,驻地缺少社会就业依托,随军前户籍所在地或生活基础地为四川省的现役军人家属,可向随军前户籍所在地或生活基础地县级人民武装部申请,纳入当地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进行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鼓励和扶持随军家属自主就业、自主创业。应当将就业困难随军家属纳入政府就业扶持范围,通过提供就业服务、鼓励企业吸纳、公益性岗位援助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帮助就业。对因年龄和专业原因就业确有困难或经多次职业介绍仍未实现就业、符合困难人员条件的,应优先协调安排到当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并按政策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未就业随军家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为其办理失业登记,免费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在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按照省军区政治部、财政厅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生活补助。
      对在省内自主就业和自主创业的随军家属,按照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持部队相应证明,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税务部门批准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四条 驻地偏远、缺乏社会就业依托的部队,应当充分挖掘军营内部安置潜力,最大限度安置随军家属,缓解社会就业压力。
      对符合规定条件、经审查考试合格的随军家属,部队在招聘非现役文职人员、非现役工勤人员岗位时应优先聘用。要积极创造部队内部就业条件,优先吸纳随军家属就业。

      第十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就业市场需求,组织有就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随军家属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政策。

      军队要主动配合地方政府和用人单位,做好随军家属的就业培训工作,教育和引导随军家属转变择业观念,自觉提高劳动技能。鼓励随军家属参加自学和函授学习,对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或者职业资格证书的,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可视情况报销部分或全部学费。

      第十六条 随军家属符合前述第七、八、九、十条安置条件的,每年8月30日前,由驻川部队各军(师)级单位政治部门将随军家属情况分类统计、审核汇总,将符合条件、拟在省级部门安置的名单送省军区政治部,由省军区政治部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事项;将符合相关条件、拟在各市(州)、县(市、区)安置的名单分送驻地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由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与相关部门协商一致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其余未就业随军家属需申请就业安置和职业培训的,本人填报申请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审核汇总,每年8月30日前,送驻地县级人民武装部审定后,报驻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办理。

      第十七条 凡明确接收随军家属的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岗的随军家属,视为自动放弃,不再重新安置。

      第十八条 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由省随军家属就业和子女入学工作协调小组领导。各市(州)应建立随军家属就业工作协调小组,完善工作运行机制,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统筹协调。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考核军分区(警备区)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参与评选双拥模范城(县)硬性指标,研究制定符合实际的考核办法,建立长期有效的监督和奖惩机制。各市(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情况,由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商驻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于每年11月底前分别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军区政治部。

      第二十条 驻川武装警察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按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相关政策——《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国发〔2013〕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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