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十堰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接到吉林省柳河县、辉南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发来的协查函,请求对十堰金大洲工贸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进行核查。
经查,该公司在2012年8月至2012年12月期间,从中间人李某处购买了吉林省柳河县广硕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吉林省柳河县正丰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吉林省辉南鑫胜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并支付给李某手续费20余万元,违法抵扣进项税额1854038.11元。此行为属故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3年12月,十堰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限期缴纳税款2076083.63元、滞纳金369542.88元,并处1000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截止目前,该笔税款、罚款、滞纳金共计2545626.51元已全额追缴入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