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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涉税政策及风险提醒
     发布时间:2011/11/5    来源:   阅读次数:448
     
    今年年初,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2006年税收专项检查文件,指出了2006年的税收专项检查重点,税法之“剑”直指七大重点行业,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及用废企业就是其中的重点行业之一。近年来,通过国家管理的加强和整顿力度的加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非常不易,一些不法分子便把目光投向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使用的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大肆造假偷逃国家税款。从调查情况来看,利用废旧物资发票偷骗税款的现象有上升之势,据此,国家把打击废旧企业做假偷税做为了税务检查重点。做为正常经营的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及用废企业,该如何合法规避涉税风险,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呢?本文结合相关税收政策及企业操作实务,提出若干方略。  一、废旧物资相关政策规定  进一步明确废旧物资相关政策,是规避涉税风险的关键,因为合法是没有风险的前提,不按税法规定操作,涉税风险自然不可避免。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准予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单位。对经主管税务机关免税资格认定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符合政策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这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不包括个人和个体经营者):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3、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自然就不是税法意义上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是不能享受任何优惠政策的。  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但是,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回收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回收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抵扣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收购的废旧物资是指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的各类废弃物品。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收购对象仅限于收购城乡居民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及非经营性单位的废旧物资。在此需要明确的是从生产经营单位购进的废料不是收购业务,如有购进,销售也不能免税。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办理税务登记后,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ⅩⅩ省收购发票》,取得免税资格的回收单位,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ⅩⅩ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  二、废旧物资操作中可能存在的涉税风险  (一)虚构业务,为一般纳税人提供虚假抵扣凭证。因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且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凭其取得的废旧物资发票抵扣进行税额。部分生产性用废企业在注册成立生产企业的同时,为了使购进的废旧物资有进项抵扣,便经过筹划登记注册另外一家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这确实是合理税负的一个好办法。但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要注意真实业务原则,不能采取空开收购凭证,虚拟购进废旧物资;虚做销售,给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废旧物资发票用以抵扣税款,如此操作,风险太大。  (二)注意加强管理,不能滥用收购凭证,帮助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户等纳税人偷逃税款。目前城乡居民个人和非经营性单位产生的废旧物资几乎都是通过一道、二道甚至多道收购贩子再转到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手中,一道、二道甚至多道收购贩子很少有缴税的。国家明确规定收购发票只能开具给城乡居民个人和非经营性单位,但在现实中变通情况很是普遍,一些厂家也利用中间贩把边角料等间接地销售给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废旧物资回收公司不能严把收购发票使用关,造成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税收风险加大。  有的收购单位大批量收购的废铁、铁屑、废钢等废弃物,及向个体收购点批量购进的各种废旧物品等,都通过开具的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入账。一些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为了低价收购,而销售方又想偷逃税,二者互相串通,销售方不开发票而由购买方违反规定开具收购凭证,作为购进废旧物资的入账凭证,致使销售方偷逃国家税款,也给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带来了涉税风险。  (三)不能利用免税政策,变通货物名称。现行政策规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废旧物资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实务操作中一些单位通过变通手法,将不属于废旧物资免税范围的货物或者将外购的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经过与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策划,由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虚拟购进再销售给使用单位,使无抵扣凭证的货物得以用废旧物资销售发票进行税款扣除。  (四)废旧物资经营单位会计核算应健全,规范结算手续,减少现金交易。一是按照《会计法》及相关财务会计制的规定如实、及时、准确进行会计核对;二是注意仓库管理到位;三是收购销售废旧物资时,货款支付应符合规定,在货款结算中尽量避免大量使用现金结算,应通过银行转账结算,大量的现金交易便税务机关无法准确核实购货方购进废旧物资的渠道和购货数量,招致税务机关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五)注意票、货、款相符,保证业务的真实性。严格企业财务制度,规范企业财务核算。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对废旧物资应按类分别核算,设置废旧物资明细账和实物台账,逐笔记录废旧物资购、销、存情况,在购销业务记账凭证上附过磅单、验收单、付款凭证和运费凭证等。在原始凭证的购买,保管、使用、收购款、销售款的支付、销售发票的开具等方面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在开具收购发票上必须如实填写出售人居民身份证号码,收款人应在收购凭证上签署真实姓名,并加按印章或指印。  (六)严格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和销售统一发票的使用。重点对这两类发票的使用范围进行监控。对出售方属于企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应向出售方索取发票。只有对出售方为城乡居民个人的,才能由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自行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对废旧物资经营单位销售废旧物资可以开具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对销售其他商品货物不得开具废旧物资销售发票。  加强对收购站(点)的管理。要求各收购站(点)在向回收经营企业销售废旧物资时必须向购货方开具商业发票,不能正确使用商业发票的可统一由当地税务部门代开。收购站(点)面对个人的小额收购业务可使用收购发票,面对流动收购户的大额回收业务必须向销货方索取商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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