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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涉税案例  
      汽车驾驶培训是否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811
     
    问:汽车驾驶培训是否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可免征营业税。    各种形式收费的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班(学校)收取的培训收入,不属于营业税教育劳务的免税范围,应按“文化体育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文化体育业是指经营文化、体育活动的业务。  一、应税范围  包括:文化业和体育业。  1、文化业,指经营文化活动的业务,包括表演、民间艺术、武术、体育等表演活动的业务。  (1)表演,指进行戏剧、歌舞、时装、健美、杂技、民间艺术、武术、体育等表演活动的业务。  (2)播映,指通过电台、电视台、音响系统、闭路电视、卫星通信等无线或有线装置传播作品以及在电影院、影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放映各种节目的业务。  (3)其他文化业,指经营上列活动以外的文化活动业务,如各种展览、培训活动,举办文学、艺术、科技讲座、演讲、报告会,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业务等。  2、体育业,指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  对文化优育业适用税目的稽查,应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1)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比照文化业征税。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指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及其他各种游览场所销售门票的业务。  (2)有线电视台收取的“初装费”,属于“建筑业”税目征税范围;广告的播映属于“服务业——广告业”税目征税范围。  (3)以租赁方式为文化活动、体育比赛提供场所,不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的征税范围,而应归入“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4)文化业、体育业与娱乐业原本属于同一税目,文化体育是新税制改革时从“娱乐业”中分解出来的新税目,两者之间相互关联,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交叉。如文化体育业的游览与娱乐业的游艺,体育业与娱乐业中某些体育项目的交叉等。  二、具体纳税项目区分  凡以观众身份参与听、视和游览等项活动的行为,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凡亲自参与某项活动并以自娱自乐为主要目的的行为,应属于娱乐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如射击场举办正式射击比赛的门票收入,应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接纳零星顾客进行实弹射击的收入,按“娱乐业”税目征税;公园的门票收入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内游乐设施的业务收入按“娱乐业”征税。  三、文化体育业的应税营业额  文化体育业的应税营业额是指纳税人经营文化业、体育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其中包括演出收入、播映收入、其他文化收入、经营游乐场所收入和体育收入。同时存在一些特殊情况:  1、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者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经营游览场所的营业额为取得的门票收入。  3、广告的播映、文化体育场所的出租按服务业征税。  四、文化体育业营业税计算  文化体育业的适用税率为3%的比例税率,这一税率是属于现行营业税的两档税率中的低档税率。  文化体育业应纳营业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文化体育业计税营业额×3%  例1:某歌舞团举行表演会,门票收入60000元,场地租赁费3000元,付给演出公司劳务费1800元。计算该歌舞团此次演出应税营业额。  应税营业额=60000﹣1800﹣3000=55200(元)  从事文化体育业的纳税人有时可能同时兼营不同税目,如果应税行为分别核算,应按不同的税目分别核算营业额,再按不同税目的相应税率计算纳税额;如果应税行为不分别核算营业额,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从高适用税率,即按最高税率计算应纳税款。比如某录像厅既从事播映业务又经营卡拉OK业务属于娱乐业范围,其适用税率为5%~20%的弹性税率,若该录像厅未分别核算这两种业务的营业额,则其应当从高适用税率,即按5%~20%的娱乐业税率缴纳营业税。  例2:科技城本月份取得门票收入10,000元,游艺场经营收入共90 000元,假定两项收入能够分别核算,计算该公园门票收入应纳的营业税额。  应纳营业税额=10000×3%=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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