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告》列举的所有备案类税收优惠事项,由各税务分局负责备案确认。
三、除上述第一条规定外,其他税、费、基金报批类税收优惠,各税务分局应按《公告》和市局的有关文件规定上报市局审批。
四、自2011年1月1日起,各税务分局应将减免税、费、基金审批类、备案类事项,全部纳入《税友2006》系统管理,按规定的流程操作。审批类事项统一填报WS019《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减免费基金申请审批表》(附件2),备案类事项统一填报WS055《备案类减免登记表》(附件3)。
附件:
1.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费基金优惠管理办法(2010年版)》(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2.《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减免费基金申请审批表》
3.《备案类减免登记表》
4、税费优惠政策汇编(2010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