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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关税[2014]2号: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再次调整
     发布时间:2014/3/27    来源:   阅读次数:1125
     

    财政部、工信部、海关总署、国税总局等四部门联合下发通知,调整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

    通知指出,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经研究决定,自2010年6月1日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大型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机场行李自动分拣系统、重型模锻液压机而确有必要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另外,自2011年1月1日起,城市污水处理成套设备中所有规格的转盘式膜反应分离器、转盘式微滤机,和资源综合利用设备中的木塑产品生产线,以及煤气综合利用净化设备中的脱酸塔、喷淋式饱和器,及此前财关税[2009]55号文件附件《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第三条所列项目,即对国内已能生产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继续征收进口税收。

    这是我国相关部门今年第二次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进行调整。此前,在今年4月份,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就下发通知,对我国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所附装备目录与商品清单予以调整。

    自2014年3月1日起,下列文件予以废止:
    1、《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
    2、《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2]14号)

    3、《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3]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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