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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涉税案例  
      三大行业广告宣传费扣税标准提高一倍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914
     
    “这比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的税前扣除标准提升了一倍,对这些行业来说是一个重大的利好。”针对昨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以下简称“72号文”),专家为记者作出上述分析。  据悉,按照“72号文”的规定,“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专家分析指出,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72号文”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这三个行业出台此项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在为企业减负。对于这三个广告和宣传费的比例在企业的销售收入中占得比重比较大行业来说,是一项重大利好。  的确,记者也注意到,统计显示,截至今年一季度,光明、伊利、蒙牛一季度广告费合计已经达到15亿元。在如此大比重的支出情况下,30%税前扣除标准的出台无疑对企业是一个好消息。中国乳业协会理事王丁棉也认为,由于中小企业的广告费用一般控制在收入5%~10%水平,所以大企业较为受惠。  据悉,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前,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的税前扣除比例,针对不同行业有2%、8%等多个档次,新税法实施之后统一为15%,此次“72号文”又将此标准提升到了30%。今后,企业就可以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了。   但专家也同时提醒,“72号文”的这一利好是不含酒类饮料制造企业的。比如现在流行的口味介于啤酒和饮料之间的低度酒精饮料——果啤就属于这类情况。  除了扣除标准提升外,对于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企业的扣税问题,“72号文”也进行了明确。  文件规定,对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饮料品牌使用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归集至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为销售费用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饮料品牌使用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剔除。同时,“72号文”还对此案用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企业进行了定义,即,饮料企业特许经营模式指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授权品牌使用方在指定地区生产及销售其产成品,并将可以由双方共同为该品牌产品承担的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用统一归集至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承担的营业模式。这一认定标准也是企业应该关注的。  根据上述规定,专家分析指出,当前,不少知名的饮料生产企业会采取授权生产销售的模式,特别是像可口可乐等国际知名企业,在国内基本是采取的授权生产销售模式。“72号文”允许企业的品牌持有方进行费用的归集扣除,便于企业的管理和税务机关的征管。需要注意的是,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应将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进行单独核算,并将品牌使用方当年销售(营业)收入数据资料以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证明材料专案保存以备检查。  按照“72号文”文的规定,上述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也就是说,相关企业可以享受三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30%的税前扣除优惠。但专家也分析认为,从更大的视角来看,提升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是经济市场化、企业经营自主化的大趋势。扣除比例的提高未必一定能换来企业税金的减少和利润的增加,对那些竞争激烈的行业和企业,可能反而会带动广告投入的增加和竞争的进一步加剧。  延伸阅读:注意区分广告费与赞助费  提醒纳税人:企业申报扣除时,应注意严格区分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赞助支出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而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的发票;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因此,对于赞助支出,如果要在税前扣除,企业必须整理有关证据,按照广告费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证明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广告性质支出,才能税前扣除,否则一律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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