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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纳税人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流程
     发布时间:2014/9/2    来源:   阅读次数:1042
     
    一般纳税人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流程

    2014-07-11                        深圳市国税局

    (一)报送资料(所需表格及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1.《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该表应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并以U盘导出的形式递交主管税务机关;如果没有防伪税控系统,可在深圳国税门户网站www.szgs.gov.cn的“表格下载/范本”栏目下载打印);
    2.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提供蓝字发票原件、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提供蓝字发票原件、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提供蓝字发票原件、认证结果通知书、退货或销售折让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中填写的对应蓝字发票未经认证的且不属于扣税项目范围的,应提供蓝字发票原件。

    (二)申请对象及条件
    1.销售方申请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1)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2)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2.购货方申请开具《通知单》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全部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因销货部分退回及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三)办理流程
    1.纳税人填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以U盘导出的方式(无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可下载表格填写)递交所属国税机关税源管理九科(集中办理)211科室的审核人员,申请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2.审核人员审核通过后,由销货方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将《通知单》打印一式二联,一联由销售方税务机关留存、一联由销售方留存;
    3.审核人员审核通过后,由购货方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将《通知单》打印一式三联,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一联由购买方留存。

    (四)注意事项
    超过180天认证期未认证且属于扣税项目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不得开具《通知单》及红字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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