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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地税一[1998]25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820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条款失效]     发文字号:浙地税一[1998]25号  发文日期:1998-05-11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稽查分局、外税分局:  近来,各地在贯彻营业税税制中相继提出了一些政策问题,并要求进一步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邮政储蓄业务,按邮政部门吸纳的储蓄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去支付给用户的利息支出后的余额,征收“邮电通信业”的营业税。  二、对航空公司、飞机场、民航管理局代售机票手续费收入,可按“交通运输业”征收营业税;对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售机票手续费收入,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  三、管道煤气公司为用户安装管道煤气设施所取得的收入,若在帐上能单独核算或准确核算的,应按“建筑业”征收营业税。  四、对劳动服务公司为介绍就业等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五、对企业或单位从事拖[吊]车业务,其取得的拖[吊]车费收入,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六、对电脑软件开发公司受托进行软件开发所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征收营业税;对电脑软件开发公司自行开发软件技术并转让其所有权或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应按“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  七、单位和个人转让股权收入,除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股权以及金融机构买卖股票等已明确征税外,对其它转让股权收入,暂不征收营业税。  注: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浙地税发[2007]69号),本文第七条自2007.9.5日起停止执行   八、商店将柜台出租给他人使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承包费、管理费、租赁费等],应按“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九、对企业和单位收取的过路费、过桥费、通行费等收入,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十、对军队系统[不包括军队企业]附设的服务性单位,为军队内部服务所得的收入,经市、县主管地税局审核后,报经省地税局批准,可免征营业税;对外经营取得的收入仍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对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承包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所取得的收入,凭施工单位和个人提供省军区或省军区后勤部的证明,向当地地税机关提出申请,经市、县主管地税局审核并报经省地税局批准后,可免征营业税。  注: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浙地税发[2007]69号),本文第十条自2007.9.5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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