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按照不同性质的应税凭证分别核定,具体标准如下:
(一)购销合同:工业,按照购销金额80%的比例核定;商品、物资批发业,按照购销金额80%的比例核定;商品批零兼营业(批发零售业务销售金额划分不清的),按照购销金额70%的比例核定;商品零售业按照购进金额60%的比例核定;其他行业,按照购销金额(营业收入)40%的比例核定。
(二)加工承揽合同:按加工或承揽金额100%比例核定。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按勘察、设计费用和收入100%比例核定。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或工程造价100%比例核定。
(五)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100%比例核定。
(六)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费用和收入80%比例核定。
(七)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和收入100%比例核定。
(八)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100%比例核定。
(九)财产保险合同:按保险费金额100%比例核定。
(十)技术合同:按转让、咨询、服务费金额100%比例核定。
(十一)产权转移书据:按转让金额100%比例核定。
第五条对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附件),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
第六条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须按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期限,于纳税期满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报送《地方税(费、金)综合申报表》以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纳税资料,使用缴款书或完税证方式缴纳税款。
第七条核定征收印花税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
第八条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对不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如发现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查实后应及时变更为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印花税。
第九条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被代售人征缴的印花税,可从当期同一类应税凭证应缴纳的印花税额中扣除。
第十条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在外地书立合同时已缴纳印花税的,可从当期同一类应税凭证汇总金额中扣除该合同金额后,再按比例核定计税依据。
第十一条印花税应税凭证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保存十年。
第十二条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应逐步建立印花税基础资料库,包括分行业印花税纳税情况、分户纳税资料等,保证核定征收的及时、准确、公平、合理。
第十三条印花税违章处罚按《税收征管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税收征管法》、《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以及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长沙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 字 号 ) :
经核查,你单位在印花税纳税申报中发现有《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 款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及《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自年月日起对你单位下列印花税应税凭证实行核定征收。税款缴纳期限为一个月,请于纳税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
核定征收项目
计税依据
核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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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
购销金额(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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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
加工或承揽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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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勘察、设计费用和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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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承包金额或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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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租赁合同
租赁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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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合同
运输费用和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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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保管合同
仓储保管费用和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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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
借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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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
保险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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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
转让、咨询、服务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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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移书据
转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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