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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税函[2005]854号 中国石油和中国石油化工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67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5]854号    2005-09-05  [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近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的请示,经研究,现就其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问题通知如下: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中“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的规定,考虑到石油天然气和石油化工行业要求从业人员素质较高,需要不断加强职工教育培训等实际情况,同意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从2005年度起,按照计税工资总额2.5%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二○○五年九月五日       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变化       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务处理方法       职工教育经费超限额部分可无限期递延扣除       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新规       职工教育经费超支可从富余的福利费开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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