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单位管理年金的金融机构投资运营产生的收益划入个人账户的时候,也暂时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次,由于将年金征税的时点推迟到了员工退休或者其他法定原因可一次领取年金时,个人领取年金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受托人(单位年金管理机构)代表委托人(员工个人)委托托管人(管理年金的金融机构等)代扣代缴,因此税法对于单位年金管理机构和管理年金的金融机构等需要做的备案工作提出了比较详细的要求:
1.单位建立年金计划后,应在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金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应在发生变化的次月15日内重新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资料,供税务部门登记备案。
2.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年金托管人,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受托人有责任协调相关管理人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提供相关资料。
3.单位年金管理机构应及时向管理年金的金融机构提供员工个人年金缴费数据及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管理年金的金融机构根据单位年金管理机构的指令及账户管理人提供的资料,按照规定计算扣缴个人当期领取年金待遇的应纳税款,并向托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年金征税从原来的权责发生制(汇入个人账户即征税)改为收付实现制(个人领取时征税)也算是回归到了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大部队。收付实现制体现在我们最熟悉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收入的税负与发放方式密切相关,一次性发放三个月工资和分三个月发放工资,虽然金额相同,但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会有很大差异。发放方式对个人所得税税负的影响一直是纳税人做税收筹划的重要思路,而新政策让这种筹划方式在年金领域彻底没有了出路,递延纳税带来的资金时间价值才是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