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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1/3    来源:   阅读次数:172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  2018-12-05

      为配合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减证便民要求,优化纳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开具《纳税记录》(具体内容及式样见附件);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继续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二、纳税人2019年1月1日以后取得应税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或根据税法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不论是否实际缴纳税款,均可以申请开具《纳税记录》。

      三、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申请开具本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也可到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

      四、纳税人可以委托他人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办税服务厅代为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一)委托人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二)委托人书面授权资料。

      五、纳税人对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存在异议的,可以向该项记录中列明的税务机关申请核实。

      六、税务机关提供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的验证服务,支持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等方式进行验证。具体验证方法见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的相关说明。

      七、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2月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2018年12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公告背景

    2018年8月31日,习近平主席签署了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实现从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的转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将由过去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为主转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和自然人纳税人自行申报相结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适应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

    二、开具范围

    纳税人可就其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税缴(退)税情况,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的个人所得税税缴(退)税情况,税务机关继续开具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三、开具方式

    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办税服务厅等渠道申请开具本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纳税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开具。由于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涉及纳税人敏感信息,为更好地保护纳税人隐私,代为开具将实行更为严格的管理:一是受托人必须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其他渠道不提供代为开具服务;二是受托人须提供本人和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以及委托人签发的书面授权,确保授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零纳税”情形下《纳税记录》的开具

    “零纳税”是指纳税人取得了应税收入但未达到起征点而没有实际缴纳税款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仍然可以开具《纳税记录》。不会因税法修订或起征点提高而中断纳税人的纳税记录。

    五、信息验证

    为防止篡改、伪造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税务机关提供两种验证服务。一是纳税人、政府部门和其他第三方可以通过扫描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的二维码对相关信息进行验证;二是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还设有验证码,也可以通过登陆电子税务局对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进行验证。

    六、异议处理

    纳税人对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存在异议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渠道申请核实。纳税人也可到异议信息列明的税务机关申请核实。

    七、式样说明

    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因不同打印设备造成的色差,不影响使用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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