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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国税发[2008]24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布时间:2013/4/12    来源:   阅读次数:529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8]24号                               2008.4

    备     注——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本法规自2013年1月1起全文废止。

    一、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范围
    根据《征管法》第二十五条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或者在减免税期间,均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具体规定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月报和年报。
    (二)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年报,不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月报。
    (三)上述第(一)(二)项规定交叉的纳税人的报送范围: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月报、年报;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查账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只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年报。
    (四)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增值税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不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二、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种类
    (一)财务会计报表月报、年报报送种类: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情况表。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具体种类按照其所适用的会计制度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其所适用的会计制度规定需要编报财务会计报表相关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的,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表月报、年报纸质资料于下年度规定时间内一并报送(具体规定见下文)。
    (三)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要求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格式为财政部新会计准则下的通用报表式样(即2007式财务会计报表,见附件)。

    三、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方式
    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月报、年报全部实行网上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月报、年报纸质资料和除月报、年报外的其他财务会计报表纸质资料,应按年统一整体装订后,在下一年度规定的时间内统一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存档。具体规定如下:
    (一)月报、年报报送方式
    按规定需要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月报、年报的纳税人,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
    www.szgs.gov.cn)——办税服务厅”中“财务会计报表申报”栏目,报送财务报表月报、年报规定报表的电子数据。凡报送数据符合要求的,系统提示纳税人报送成功,并提供电子回执凭证打印功能,由纳税人进行打印,作为财务报表报送税务机关的凭证;凡不符合要求的,系统提示报送不成功,纳税人应当及时检查纠正,重新报送。
    凡系统提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成功的,纳税人如需要进一步修改、作废和更正财务会计报表数据的,应向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前台提交数据正确并加盖公章的财务会计报表纸质资料,由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前台负责受理、审核、录入系统和对应修改资料的归档。财务会计报表月报、年报的修改、作废和更正实行“全市通”,即:纳税人可在全市范围内任意一国税办税服务厅办理财务会计报表的修改、作废和更正业务。

    (二)月报、年报纸质资料和其他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方式
    1.财务会计报表月报、年报纸质资料,纳税人应按年统一装订后,在下一年度规定的时间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存档。
    2.纳税人其所适用的会计制度规定需要编报财务会计报表相关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的,不实行网上报送。纳税人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表月报、年报纸质资料按年统一装订,在下一年度规定时间内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四、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期限
    (一)财务会计报表月报需按月报送,报送时间为月度终了后15日内;
    (二)财务会计报表年报需按年报送,报送时间为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
    (三)财务会计报表月报、年报纸质资料和其他财务会计报表资料需按年报送,报送时间为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
    上述期限规定的具体申报日期如遇有法定公休日、节假日,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顺延。

    五、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属于《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报送的纳税资料,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或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不符合规定且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不得编制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对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纳税人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或者拒绝提供财务会计报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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