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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国税函[2009]23号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631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字号:鲁国税函[2009]23号    发文日期:2009-01-22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保证新旧政策的顺利衔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时间的衔接问题   1、根据财税[2008]156号文件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以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一律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上述时间之后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立窑水泥企业,各地要认真组织核查,对已退税的要规定追缴入库。   2、鉴于财税[2008]156号文件第三、四条等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对上述产品中已按原有政策享受税收优惠的,要按照财税[2008]156号文件的规定重新进行复核,达到财税[2008]156号文件规定和要求的,方可享受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其中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由于难以再行通过质量检测证明废渣掺兑比例,主管税务机关要与经贸委等部门密切配合,根据企业财务核算资料,按照财税[2008]156号文件规定的计算公式测算废渣掺兑比例,达到标准的,方可兑现税收优惠政策。   二、关于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衔接问题   1、对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但未经过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和产品,以及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需要经过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和产品,各地要与经贸委等部门密切配合,组织相关企业申请认定工作,并于2009年2月15日前完成初审并上报省资源综合利用委员会进行审定,有效期分别追溯至2008年7月1日和2009年1月1日。   2、对财税[2008]156号文件中规定必须符合规定标准或性能指标的,相关企业应凭具备资质的权威部门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证明材料,申请资源综合利用认定。   三、关于水泥产品废渣掺兑量的计算问题   经研究,水泥产品废渣掺兑量的计算暂采取产品质量检测与财务核算相结合的方式操作,即:纳税人依据水泥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办理综合利用认定,确定退税资格;每季度退税前,由税务机关依据企业财务核算记录进行计算,达不到标准的不予退税。   四、关于审批权限问题   在总局未就相关问题予以明确之前,暂按以下意见执行:继续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具体审批办法由各市国税局根据本地实际自行确定。   五、废止文件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发[2001]273号)、《山东省国税局关于明确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国税函[2002]315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的意见》(鲁国税发[2004]192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的意见》(鲁国税发[2005]34号)相应废止。   下一步,省局将强化跟踪问效,深入基层和企业调查研究,了解资源综合利用政策贯彻落实情况,掌握税收管理中的难点问题,研究加强管理的制度和措施,确保税收优惠政策正确及时贯彻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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