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 | | |
| | | | | | |
| | | |
留言咨询
|
人才招聘
|
 
业务范围  
  •  
  • 资产评估
  •  
  • 税收筹划
  •  
  • 代理记帐
  •  
  • 专业培训
  •  
  • 纳税审查
  •  
  • 税务代理
  •  
  • 税务顾问
  •  
  • 股权转让评估
  •  
  • 审计
  •  
  • 验资
  • 相关证照
    安瑞的营业执照(三…
    安瑞事务所信用等…
    安瑞的行政登记证书
    我们的客户
    房地产行业客户
    验资客户
    资产评估客户
    报表审计客户
    涉税签证、税务顾问客户
    代理记帐客户
    财税关键字  
    审计 财税 会计 验资 增资 资产评估 审计报告 鉴证报告 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汇算清缴 税前扣除 营业税 土地使用税 资产评估
    关键字:
    搜索类型:
     
    首页 -> 政策法规  
      财税[2015]6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8/17    来源:   阅读次数:943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税[2015]69号             2015.720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收费清理改革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现将重新审核后中央管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务费。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及经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的其他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时,向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收取考试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向地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收取考务费。

      职业技能鉴定考试项目依据《劳动法》、《职业分类大典》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执行。

      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组织实施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时,由其所属人事考试中心向地方相关考试机构收取考务费,地方相关考试机构向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收取考试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实施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项目见附件。

      三、上述收费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四、收费单位应按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人事考试中心的收费收入,应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具体收缴办法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考试机构的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缴库办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收费单位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

      六、收费单位应严格按上述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规多征、减征、免征或缓征收费等行为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年7月20日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项目

      1、  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

      2、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

      3、  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

      4、  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

      5、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6、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

      7、  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8、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9、  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

      10、执业药师(中药师)资格考试

      11、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2、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13、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4、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

      15、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

      16、一、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

      17、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

      18、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

    相关文章: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财税[2016]4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的通知 2016-06-27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42号) 2016-06-27
    · 财税[2016]1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2016-06-27
    · 财税[2016]17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人民检察院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2016-06-27
    · 财税[2015]68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2015-10-10
    · 财税[2015]9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2015-10-10
    · 财税[2015]6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2015-08-17
    · 财税[2015]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2015-07-16
    · 闽财综函[2015]2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船舶港务费等三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函 2015-07-16
    · 冀财综[2014]100号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全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 2015-03-08
     Power By YNWIN.com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手机版   /   版权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络声明   /   服务条款   /   管理登陆  
     2025 - 2028 Copy Rights   滇ICP备09009492号-3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 、13099437177
    客服QQ:2682435308 、1291781610
      QQ邮箱:2682435308@qq.com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3    版权所有 2018-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