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 | | |
| | | | | | |
| | | |
留言咨询
|
人才招聘
|
 
业务范围  
  •  
  • 资产评估
  •  
  • 税收筹划
  •  
  • 代理记帐
  •  
  • 专业培训
  •  
  • 纳税审查
  •  
  • 税务代理
  •  
  • 税务顾问
  •  
  • 股权转让评估
  •  
  • 审计
  •  
  • 验资
  • 相关证照
    安瑞的营业执照(三…
    安瑞事务所信用等…
    安瑞的行政登记证书
    我们的客户
    房地产行业客户
    验资客户
    资产评估客户
    报表审计客户
    涉税签证、税务顾问客户
    代理记帐客户
    财税关键字  
    审计 财税 会计 验资 增资 资产评估 审计报告 鉴证报告 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汇算清缴 税前扣除 营业税 土地使用税 资产评估
    关键字:
    搜索类型:
     
    首页 -> 地方法规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确认、税务登记、税种登记、资格认定等工作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12/8/28    来源:   阅读次数:654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确认、税务登记、税种登记、资格认定等工作注意事项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确认、税务登记、资格认定、税种登记等工作的通知》(皖国税发〔2012〕114号)文件精神,请您在办理试点纳税人确认、税务登记、税种登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注意以下事项:

    一、试点纳税人确认
    我局将于近期派人上门开展实地调查,并发放《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调查问卷》,辅导您按照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如实填写,确认是否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调查人员将当场核对您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与所填调查表内容是否吻合,核对无误后将调查表带回。对经确认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的企业,将当场发放办理税务登记和税种登记的表格,并通知您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当您提出不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的,应在《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调查问卷》的“备注栏”填写您实际从事的业务以及不属于试点范围的理由,我局将会与地税机关研究后再确定。

    二、国税税务登记
    经税企双方确认属于此次营改增试点范围,但未在国税机关办理过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填写《税务登记表》、《纳税人登记信息实地调查表》、《纳税人税种登记表》,并携带下列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税种登记。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公司章程或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1份;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注明联系方式)1份;

    5、分支机构还须提供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2份;

    6、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及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7、财务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8、银行存款账户开户证明;

    9、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已在国税机关办理过税务登记的试点纳税人,应填写《纳税人税种登记表》,并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种登记。

    三、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试点纳税人(指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后当场完成认定工作,根据认定结果向纳税人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将认定结果告知纳税人。

    如果您属于下列两类试点纳税人之一的,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不需提交认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直接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您结果。
    1、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营改增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

    2、2011年年审合格的和2012年新开业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不论是否超过500万元,均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请予配合,谢谢。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指引之四 2017-01-05
    · 财税[2016]6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2016-06-27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2016-06-27
    · 财税[2016]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 2016-06-27
    · 财税[2016]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2016-06-27
    · 税总函[2016]1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2016-06-27
    · 税总办发[2016]52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下发二手房交易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代征业务需求的通知 2016-06-27
    ·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的通知 2016-06-27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 2016-06-27
    · 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2016-06-27
     Power By YNWIN.com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手机版   /   版权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络声明   /   服务条款   /   管理登陆  
     2025 - 2028 Copy Rights   滇ICP备09009492号-3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 、13099437177
    客服QQ:2682435308 、1291781610
      QQ邮箱:2682435308@qq.com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3    版权所有 2018-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