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夏季高温津贴——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506 |
|
夏季高温津贴——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毕君业 2011-7-20 答:征收个人所得税,依据——国税发〔1994〕89号有这样一句话:“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某省企业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企业安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企业按此标准支付的高温津贴,可按照规定税前扣除。(是指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企业不发现金,发“茶叶、白糖、饮料、水果”等,也应按国税发[1998]155号文件: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不过,我不建议税务人员对此问题掌握得太死,你说,五月节发粽子;八月节发月饼;元宵节发元宵,按规定也是人人有份,也需要并工资征个税。但,实际工作中,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过去吧。个人观点——不代表任何税务机关。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