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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潍坊国税出口退税政策问答(2014年7月29日)
     发布时间:2014/9/2    来源:   阅读次数:569
     

    1.问:我公司有合同是和中间商签订的,实际发货给另一个单位,中间商要求提单上发货人写中间商的公司名称,而不是我们公司的,这样符合单证备案的要求吗?
    答:正常情况下,提单的SHIPPER要显示真实的发货人。但特殊情况时,也有客户要求提单的SHIPPER显示中间贸易商,因为中间商担心收货人知道其供货的渠道,符合主管税务部门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的要求。
     
    2.问:我公司是东营的一家企业,请问环保节能设备享受10%的企业所得税优惠,请问这个需要在税务备案吗?需要准备哪些备案资料呢?
    答:您公司购进的环保节能设备抵免10%企业所得税,需要去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需提供的备案资料如下:
    (1)《企业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备案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专用设备使用情况声明;
    (4)购买专用设备清单复印件;
    (5)专用设备属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声明;
    (6)购买专用设备发票复印件;
    (7)专用设备固定资产使用卡片或专用设备固定资产明细账页复印件;
    报送资料属于复印件的,纳税人应加盖公章并注明“经核对与原件一致”。

    文件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3)《
    山东省所得税优惠管理操作指南》(鲁国税发[2010]95号);

    (4)金税三期税收系统及业务需求。
     
    3.问:我公司从小规模纳税人进的货出口,小规模纳税人从国税局代开的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我们,是不是和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样做退税申报?
    答:根据
    财税[2012]39号文件规定,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出口,取得从国税局代开的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退税率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和出口货物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也须作出口退税申报。

    4.问:我公司是外贸型出口企业,我们可以从国外买面料(一般贸易的方式进口)后和在国内采购的面料一起,找加工厂加工成服装,再出口吗?
    答:您公司是外贸企业,可以从国外一般贸易方式进口面料和国内采购的面料,委托加工厂加工成服装再出口,但须作价销售给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加工厂,加工厂应将面料成本并入加工费开具发票。
     
    5.问:我公司有一票贸易方式为:货样广告品的出口,已经收到出口退税的报关单,不收汇,这票财务上要如何处理?因为收不到钱视同内销怎么做会计分录?
    答: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公告规定,出口样品不收汇,可以实行出口免税。账务处理,借:产品销售费用,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其对应的进项税额须转出,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6.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公告中规定“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这个“退税申报期”的范围是什么?
    答:出口退税申报期是指出口企业出口后,在出口之日的次年4月30日之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前(一般是指4月1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进行出口退税申报,最迟出口退税申报期限是出口之日的次年4月15日之前,遇节假日顺延。例如:2013年出口的货物,最迟出口退税申报时间是在2014年4月15日之前,遇节假日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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