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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涉税案例  
      接送人的运输费用是否可抵扣进项税额?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506
     
    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上述条例中规定了“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也可抵扣进项税,我单位在实际工作中碰到油气田企业在生产经营厂区用丰田4500运输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到各厂开展工作,是为经营工作服务的。主管税务人员认为,既拉货又拉人的车运费可以抵扣,只拉人的车运输费用是不能抵扣进项税的,因此丰田4500只能拉人,运费不能抵扣。但是我单位认为不能简单从运人还是运货去认定,应从是否和生产经营有关认定。请问应该如何理解?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财税[2009]8号)第八条规定,油气田企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本办法规定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建造非生产性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办法规定的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但不包括本办法规定的生产性劳务。  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包括所属的学校、医院、宾馆、饭店、招待所、托儿所(幼儿园)、疗养院、文化娱乐单位等部门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9]105号)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和游艇发生的修理费用和油料费用,其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发生的修理费用和油料费用,其进项税额准予抵扣。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包括直接或间接的无论是运货还是运人,支付的运输费用,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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