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 | | |
| | | | | | |
| | | |
留言咨询
|
人才招聘
|
 
业务范围  
  •  
  • 资产评估
  •  
  • 税收筹划
  •  
  • 代理记帐
  •  
  • 专业培训
  •  
  • 纳税审查
  •  
  • 税务代理
  •  
  • 税务顾问
  •  
  • 股权转让评估
  •  
  • 审计
  •  
  • 验资
  • 相关证照
    安瑞的营业执照(三…
    安瑞事务所信用等…
    安瑞的行政登记证书
    我们的客户
    房地产行业客户
    验资客户
    资产评估客户
    报表审计客户
    涉税签证、税务顾问客户
    代理记帐客户
    财税关键字  
    审计 财税 会计 验资 增资 资产评估 审计报告 鉴证报告 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汇算清缴 税前扣除 营业税 土地使用税 资产评估
    关键字:
    搜索类型:
     
    首页 -> 地方法规  
      苏财预[2012]34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0/14    来源:   阅读次数:1540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财预[2012]34号                                                    2012.9.28

    各市、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地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我省将从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下简称“营改增”)。为做好“营改增”试点后有关预算管理工作,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2]367号),现将此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试点期间省与市、县(市,以下简称县)收入归属保持不变,原归属省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仍继续归省;原归属市县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仍继续归市县。改征增值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也随改征后的增值税级次对应归属省或市县。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时,预算级次栏中的“地方级”按相应的地方分享级次填写为:省(或市、区县、乡)级。按照即征即退政策审批退库的改征增值税,按相应的地方收入级次退付。

    二、因“营改增”发生的财政收入变化,由省与市县按现行财政体制相关规定分享或分担。根据省与市县现行财政体制规定,营业税增量省不集中、增值税增量省集中50%,为保证地方既得利益,在本轮财政体制执行期内,对市县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仍归市县,不纳入增值税增量省集中50%的范围;同时,对试点行业下游企业增加增值税进项抵扣而减收的增值税收入,由省和市县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分担,省相应少集中50%。改征增值税收入不纳入省对市县增值税、消费税税收返还计算范围,不纳入省对市县体制结算增值税增幅考核范围。本轮财政体制执行到期后,按新的财政体制规定处理。

    三、各市县财政、税务及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要认真做好改征增值税的征收、缴库工作,明确区分改征增值税与现行增值税,并按对应的收入科目规定分别缴库,不得混库,不得将现行增值税缴入改征增值税收入科目。对违反规定的地区,省将按有关规定处理,并扣收影响中央和省的财力。

    四、为了平稳有序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明确的“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的税制改革原则要求,各市县财税部门要高度关注并妥善处理好因新老税制转换而增加税负的企业。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职责,细化工作要求,落实工作措施。
    二是分析原因,妥善处理。对增负企业,要分析增负原因,对确因改革增负的企业,分类处理,可根据企业申请,财税部门核实后,视情对其实施财政专项资金、财政政策等扶持或给予过渡性财政资金补贴。
    三是落实责任,分级负担。鉴于市县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包括增负企业缴纳的改征增值税)仍归市县,省未集中,因此,对确因改革增负企业的增负处理,按增负企业所缴改征增值税的收入级次归属对应负责处理,即:增负企业改征增值税缴归省级的,由省级负责处理;增负企业改征增值税缴归市县的,由市县负责处理。
    四是加强协调配合,规范操作程序。各地财税部门要加强配合,增负处理办法由财税部门共同负责,财政部门负责总牵头并制定办法,税务部门负责配合并做好企业增负测算、原因分析、提出处理建议和提供相关数据等工作。各市县财税部门制定的增负处理办法报省级财税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各省辖市、县之间要加强沟通和协调,妥善处理增负问题,避免地区间政策差别过大,同一地区对增负企业的处理办法要相对统一。

    省级财税部门将对市县财税部门的工作加强指导,及时协调处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各级财税、人行等部门要共同努力,加强配合,确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相关文章:

    · 沪苏浙皖甬税务局签订协议,推动长三角一体化16项税务措施落地 2020-10-30
    · 杭州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报销有变化 2020-10-30
    · 江苏全面启动服务贸易付汇税务备案联合电子化 2020-10-30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20年8月热点问题 2020-10-30
    · 深圳市税务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操作指引》 2020-10-30
    · 安徽税务发布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20年5月) 2020-06-28
    ·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在线访谈(四) 2020-06-28
    · 上海税务发布疫情防控税收优惠问答 2020-06-28
    · 杭州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报销有变化 2020-06-28
    · 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常见问题汇总(2020年6月) 2020-06-28
     Power By YNWIN.com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手机版   /   版权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络声明   /   服务条款   /   管理登陆  
     2025 - 2028 Copy Rights   滇ICP备09009492号-3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 、13099437177
    客服QQ:2682435308 、1291781610
      QQ邮箱:2682435308@qq.com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3    版权所有 2018-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