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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国税12366营改增热点21个问题(8月5日-8月11日)
     发布时间:2016/9/26    来源:   阅读次数:1483
     
    2016年8月5日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山东

    1、开办实验班额外收取的费用可以免征增值税吗?

    答: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2、购买生活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是不是全部可以抵扣呢?

    答:不是,纳税人取得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3、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全部可以免征增值税吗?

    答: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2016年8月6日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山东

     1、天文馆的门票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吗?

    答: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科普单位,是指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

    科普活动,是指利用各种传媒以浅显的、让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向普通大众介绍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推广科学技术的应用,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2、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的企业是否享受税收优惠?

    答: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金融企业购买礼品给无偿赠送客户需要交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因此,金融企业购买礼品给无偿赠送客户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2016年8月7日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山东

    1、试点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是否可以继续享受差额征收的政策?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金融行业营改增后如何申报?

    答: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银行保险证券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申报缴纳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国税函[2016]196号)文件的规定,对试点纳税人采取“统一核算、按期清算、就地入库”的增值税计算缴纳方式,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省各级分支机构的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各分支机构发生属地申报纳税的应税行为,应于当期申报期结束前8日,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各分支机构应于申报期结束前7日,向总机构报送《银行保险证券企业各分支机构增值税统一核算信息传递单》,用于统一核算增值税;各分支机构申报完毕后,总机构根据《传递单》,统一核算全省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于申报期结束前3日,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统一核算申报,并附报《银行保险证券企业各分支机构税款分配表》。

    3、保险的车船税列在备注栏是否合理?

    答:根据税总财行便函【2016】46号的规定,为减轻纳税人负担,不改变现有的操作办法,保险公司应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信息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

     2016年8月8日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山东

     1、金融业纳税人咨询,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具体指哪些收入?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规定,金融机构开展下列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一)同业存款。

    (二)同业借款。

    (三)同业代付。

    (四)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

    (五)持有金融债券。

    (六)同业存单。

    2、提供贷款服务产生的利息可以给对方开专用发票吗?

    答:根据36号文件附件2,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没有明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专用发票,但根据该文件进项税额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的与贷款服务相关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3、单位的车辆购买的保险开具的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税总纳便函[2016]71号文件提到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况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因此,纳税人营改增后购进的车辆如果不是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不得抵扣项目的,其单位为该车辆购买的保险开具的专用发票可以抵扣。

    2016年8月9日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山东

     1、纳税人异地出租不动产,现在需要办理《外管证》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第四条规定,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不适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相关制度规定。

    2、个人转让著作权,如何征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

    3、我公司是目前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⑴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⑵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2016年8月10日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山东

    1、金融商品转让是否缴纳增值税,如何缴纳?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删除“金融商品转让是指外汇转让、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类等各类资产管理商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时,不得转入下一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金融商品转让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符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二十二)款所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2、保险代理人向保险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情况,营改增后怎样开具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规定:

    三、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保险企业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出具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

    保险企业应将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详细信息,作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清单,随发票入账。

    五、主管国税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六、本公告所称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企业的委托,在保险企业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七、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3、办理统一核算的金融保险业分支机构从哪里缴纳税款?

    答:《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银行保险证券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申报缴纳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国税函〔2016〕169号)规定:对试点纳税人采取“统一核算、按期清算、就地入库”的增值税计算缴纳方式,即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省各级分支机构的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按照总机构本部及分支机构应税销售额占全省销售额的比例,计算分配税款,在各分支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入库。 

    2016年8月11日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山东 

    1、建筑业纳税人咨询,办理《外管证》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规定,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办理《外管证》时只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副本或者加盖纳税人印章的副本首页复印件(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不提供上述证件);从事建筑安装的纳税人另需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原件或复印件,没有合同或合同内容不全的,提供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2、营改增纳税人咨询,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中,“不含税销售额”怎样填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文件中附件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填写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行为的不含税销售额。

    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第7栏“含税销售额”÷1.03,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本期数”“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栏数据一致。

    第16栏“不含税销售额”:填写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行为的不含税销售额。

    第16栏“不含税销售额”=第15栏“含税销售额”÷1.05,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4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5%征收率)”“本期数”“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栏数据一致。

    3、营改增纳税人咨询,《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纳税人识别号如何填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六《<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填表说明》规定,《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中“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纳税人为未办理过税务登记证的非企业性单位的,填写其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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